瓮安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绿化工程第1次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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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绿化工程第1次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县新材料及电子化学品项目公用工程项目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序号

原招标文件内容

澄清后的内容

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提供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类似业绩是指: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担任过标书代写合同金额≥200万元的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EPC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应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合同金额。若不能体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的内容与上述要求合同协议书体现的内容一致)。

注:人员业绩可以同企业业绩重复计分。

特别提示:不是单独发包的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类似业绩按以下标准评审。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应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含“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的字样)、技术负责人姓名、合同金额(含“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金额≥200万元)。若不能体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的内容与上述要求合同协议书体现的内容一致)。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提供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类似业绩是指: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担任过合同金额≥200万元的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EPC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标书代写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应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建设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合同金额。若不能体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的内容与上述要求合同协议书体现的内容一致)。

注:人员业绩可以同企业业绩重复计分。

特别提示:不是单独发包的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类似业绩按以下标准评审。

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为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应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含“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的字样)、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合同金额(含“风景园林或绿化或景观”金额≥200万元)。若不能体现的,由建设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体现的内容与上述要求合同协议书体现的内容一致)。

2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日 期: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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