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二项问题2022—2025年度任务整改,拟申请验收销号。按照《**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试行)》规定,现对该项问题2022—2025年度任务整改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一、整改问题
**省存在大量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任务艰巨。省《矿山**总体规划(2016—2020年)》提出,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恢复治理和矿山废弃土地恢复应达到25607公顷。督察发现,“十三五”期间全省实际完成矿山修复5875公顷,仅完成22.9%。
二、整改目标
全面推进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系统修复,完成本辖区内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全部矿山治理修复任务。
三、整改措施
1.组织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执法检查和历史遗留矿山图斑核查,全面摸排整治业主转嫁治理责任等突出问题,核查历史遗留矿山底数,分类梳理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台账。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督促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对于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责任和义务的,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杜绝生产矿山转为新的历史遗留矿山,确保不再产生新的欠账。
2.制定历史遗留矿山修复计划,将矿山修复治理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推进。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修复治理负总责,明确治理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逐年度、逐矿山推进修复治理工作,确保按照任务分解时间节点完成矿山修复治理任务。2023年12月底前,治理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15%;2025年12月底前,累计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40%;2028年12月底前,累计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70%;2030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全部剩余矿山治理修复任务。
3.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市场化方式参与生态修复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治理修复。加大政府政策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
4.大力推进生产矿山修复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所辖区域矿山企业严格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责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监督管理,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按时足额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对于未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四、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区历史遗留矿山图斑共计两处,面积3.76公顷。截止2025年底已完成修复任务,完成率100%。其中图斑CT230********00021001完成市局终验并在国家数据库销号。图斑CT230********00009001根据国家数据库填报要求已完成整改,正在申请市局终验。已达到阶段性目标要求。
五、公示时间:2026年4月22日至2026年5月8日(共10个工作日)
六、受理部门:****
七、受理电话:0451-****3189
八、受理地址:**区发达路与**路交叉口西50米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反映。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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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