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污泥采购项目(二期 )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污泥采购项目(二期 )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污泥采购项目(二期 )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燕楼镇燕楼村斗山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对《****污泥采购项目(二期)采购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关于联合体投标责任分配的规定存在歧义,要求予以澄清。具体涉及第一章第三节第(三)条与第二章第二节“其他要求”第3.6条的关联解释。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我方在仔细研读招标文件过程中,发现两处关键规定存在解释上的不明确,可能影响潜在投标人准确理解自身责任,并构成潜在的履约风险。 (1)联合体牵头人责任范围不明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第(三)条规定“(3)本项目污泥处置单位应为联合体牵头人,当联合体牵头人出现应急情况时,则由联合体成员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此条款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的角色为“污泥处置单位”,但未明确在正常合同履行期间(非应急情况下),作为牵头人的“污泥处置单位”所必须承担的污泥协同处置量是否存在最低比例限制。 (2)与整体能力要求的关联性不清晰: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第3.6条明确:“本项目采购日均处理量为200吨,投标人需承诺污泥处置能力及运输能力日均不低于200吨。”当“投标人”为联合体时,此条款要求的“承诺”应理解为联合体整体对采购人的责任。然而,该要求未进一步规定此“日均不低于200吨”的能力和责任在联合体内部应如何分解,特别是未明确牵头人(即指定的“污泥处置单位”)所必须保障的最低处置量份额。 上述两项规**合,产生了如下待澄清的问题: (1)责任界定模糊:联合体在投标时,应如何界定牵头人必须承担的、不可再转移或分包的核心处置义务量是否联合体整体承诺能力达标即可,而牵头人自身可仅承担象征性比例 (2)引发履约与监管风险:若对牵头人的处置责任无最低量化要求,可能导致项目实际履行中,主要处置工作由联合体其他成员完成。这不仅可能与采购人设定“污泥处置单位应为联合体牵头人”的管理初衷相悖,也可能使采购人对核心处置单位的直接监管效能减弱,并在联合体内部发生争议时影响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3)影响投标公平性:不同的联合体可能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解读,制定出责任结构和风险承担迥异的内部方案,****委员会在评审“实施方案”或“履约能力”时,难以在统一、清晰的标准下进行公平比较。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等相关规定,我方认为上述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不明确,可能影响供应商的投标方案编制及合法权益。 标书代写
请求:为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与可执行性,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尤其是联合体)能够在权责清晰的前提下参与竞争,我方恳请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澄清: 1、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根据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牵头人作为“污泥处置单位”的定位,以及“日均处理量200吨”的整体要求,联合体牵头人是否必须承诺承担一定最低比例的污泥协同处置量如必须承担,请明确该最低比例,或明确该比例的确定原则与方法。 2、请明确“日均不低于200吨的污泥处置能力及运输能力”是指联合体牵头人单独具备的能力,还是联合体各方能力之和 3、若允许累加各方能力,请明确运输能力与处置能力的匹配要求(如:牵头人处置能力需≥200吨/日,成员单位运输能力需≥200吨/日,或各方可按比例分担但总和≥200吨/日)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公司质疑事项发出澄清公告。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附件_591596090_374616290.pdf下载预览
附件_591596090_374616291.pdf下载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