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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81MA1XTHKE5B | 建设单位法人:高保哲 |
| 王鑫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开发区新洪路东、世纪大道南 |
| 汽车零部件****研发中心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1-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670-C367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开发区新洪路东、世纪大道南 |
| 经度:121.600124 纬度: 31.810065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8-16 |
| 启行审环〔2023〕1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81MA1XTHKE5B001Z |
| 2025-11-1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500 |
| 3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81MA1XTHKE5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迈****公司 |
| 913********668839K | 验收监测单位:**迈****公司 |
| 913********668839K | 竣工时间:2025-10-31 |
| 2025-11-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6-04-30 |
| 2026-03-1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net/forum.php?mod=guide view=my type=thread page=1 |
| 本项目为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为扩建。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的。 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物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加30%及以上。 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与环评一致。 建设项目生产能力未增大,本次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变化。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产品品种未发生变化,工艺未发生变化,生产设备数量有变化,主要原辅料实际用量不变,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生产工艺与环评一致,污染物因子排放量未增加。 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未变化。 |
| 未发生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下列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废水处理设施有发生变化,但未导致排放量增加。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与环评一致,生****设备处理后形成污泥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未新增主要排放口,均与环评一致。 本项目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要求一致。 |
| 原环评中,生****处理站(隔离层+隔油池+破乳+絮凝沉淀+**排放池****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实际建设经低温蒸发冷凝回用,不外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7456 | 0 | 0 | 0 | 0 | |
| 0 | 0 | 0.072 | 0 | 0 | 0 | 0 | |
| 0 | 0 | 0.012 | 0 | 0 | 0 | 0 | |
| 0 | 0 | 0.1771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1.3131 | 0 | 0 | 0 | 0 | / |
| 0 | 0 | 1.7322 | 0 | 0 | 0 | 0 | / |
| 0 | 0 | 14.3566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严格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现有废水预处理及综合处理能力满足本次技改扩建新增污 染源强的前提下,可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统,否则须同步扩建或改建。生产性废水预处理工艺流程为“隔离层+隔油池+破乳+絮凝沉淀+**排放池”;生活废水经隔油池及化粪池处理后纳管排放。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其中氨氮和TP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1962-2015) 标准要求。 | 本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经低温蒸发冷凝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 连续两天,每天四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生活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其中氨氮、总磷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 |
| 1 | 严格控制各类无组织有机废气、粉尘及恶臭气体的产生与排放,优化工艺废气治理方案,确保废气、粉尘污染物治理设施 的收集及处理能力与项目产污状况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料仓填仓存储、混砂、旧砂再生工序配建“负压收集系统+脉冲布袋除尘+排气筒”处理设施;制壳、制芯、组壳、 烘烤工序配建“负压收集系统+布袋除尘器+风冷+二级活性炭附装置+排气筒”处理设施;熔炼、炉前处理、造型、浇注、冷却工序配建“负压收集系统+布袋除尘器+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排气筒”处理设施;保温、射蜡、组树、脱蜡、静置工序配建“负压收集系统+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处理设施;落砂、清砂、浇注压射、低压浇注、脱壳、切 割、打磨、抛丸、喷砂工序配建“负压收集系统+脉冲布袋除尘+ 排气筒”处理设施;天然气锅炉配建低氮燃烧器装置。 | 颗粒物、SO2、NOX等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1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要求。 | 本项目车间一旧砂再生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FQ114811)排放;车间二熔炼、焙烧、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FQ114810)排放;车间一制壳、制芯工序产生的的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FQ114812)排放。 | 连续两天,每天三次。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非甲烷总烃、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及《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要求。 |
| 1 | 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4类标准要求。 | 本项目主要噪声为中频感应电炉等设备的运行。通过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震隔声等噪声控制治理措施后,能有效地降低主要噪声源对外环境的影响,确保厂界噪达标。 | 连续两天,昼间一次。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
| 1 | 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 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开发区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废砂、边 角料、残次品等一般工业固废须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废 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标准执行;废切削液、废矿物油等危险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委托有相应资质及处理能力的单位安全合法处理。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壳材、收尘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焊渣、废钢丸、废刚玉、废外包装材料、废活性炭、废渣、钢铁材熔融收尘固废、蒸发浓缩污泥、废切削液。其中废壳材、收尘固废、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废焊渣、废钢丸、废刚玉、废外包装材料、废渣、钢铁材熔融收尘固废由企业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污泥、废切削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建设项目固废经上述措施可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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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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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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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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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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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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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