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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类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初步审核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年4月22日—2026年5月8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按《****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申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审发〔2014〕460号)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材料(包括申诉函、申诉证明材料等),申诉工作于2026年5月8日前完成,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我局据实反映情况。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单位经办人的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未按上述要求提交反映材料,视为无效反映。
联系地址:****105办公室,咨询电话:0826-****106。
附件:**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决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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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附件
**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决定一览表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申请事项 | 决定意见 | 备注 |
| 1 | ******公司 | 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