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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标段招标文件
补遗02号
一、将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1 万元/天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0 %或人民币金额为: / 。”更正为:“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 %或人民币金额为: 10万元/天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0 %或人民币金额为: / 。”
三、本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及竣工结算按照“川建标函[2025]1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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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