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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
| 1.1元 人民币 |
| 5,565,088.62元 人民币 |
| 其他评标办法 |
|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条款修改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发包人按合同金额10%向承包人支付预付工程款(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承包人购买设备材料和施工启动资金。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支付金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 80%工程款,结算报告审定后拨付至审**算值的97%,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并完成工程移交,根据规定无息拨付余款(具体拨付以自贸区财政部门拨款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