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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中心
2026年4月22日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作废依据 |
| 1 | 粤(2018)**县不动产权第****274号 | 龙****公司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41****01008GB00013F****0201 | **县**街道迎宾大道裕林豪庭地下室016号车位 | 依据(2025)粤0305执恢2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5)粤0305执恢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