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库工程项目征收土地公告
****水库工程项目土地征收经国务院批准,于2025年12月30日取得土地征收批复(批复文号自然资函〔2025〕64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和文号
国务院,自然资函〔2025〕640号。
二、征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为水工设施用地和公路用地。
(一)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被征地权属单位:本次征地涉及**县彭坊乡理坊村枧头组、理中组、理下组、千叶山组、水科里组,**村老洲组,**村,洋陂村,由路村;洋门乡槎江村;金田乡文明村;洋溪镇店背村等农民集体。
(三)征地面积:经调查确认,本次征地总面积2208.8865亩,其中:集体农用地1831.7475亩(耕地228.0045亩、林地1516.695亩、园地10.506亩、其他农用地76.542亩),集体建设用地229.3995亩,未利用地147.7395亩。
(一)征地补偿按《****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关于公布**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安府字〔2023〕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以协议为准。
(二)被征地农业人口社保安置按《****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本公告期限自2026年1月9日至2026年1月22日。本公告在****网站予以公告,网址:http://www.****.cn/。
(一)征收时间:自2026年1月9日起。
(二)支付费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三)腾退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依法依规腾退土地和房屋,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补偿安置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