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300MB285590XA/2026-****90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4-21 | 发布机构: | ****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22日-2026年4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中心生态环境窗口(**区西四路119号)
联系电话:0533-****886,****856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 1 | 山****公司1500吨/年PFA、3000吨/年FEP扩建项目 | **市高****化工产业园纵三路8号山****公司现有厂区 | 山****公司 | **海****公司 | 项目已取得**省建设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为:****。扩建项目位于**市高****化工产业园纵三路8号山****公司现有厂区,不新增土地,依托现有FEP、PFA聚合车间、后处理车间,新增FEP聚合反应釜、PFA聚合反应釜、回收压缩机、PFA后处理洗涤干燥机、造粒机等设备,新增FEP、PFA产能各1500吨/年,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及焚烧炉等依托现有。项目建成后PFA产能为3000吨/年,FEP为4500吨/年。项目利用现有工程生产的四氟乙烯,拟建项目建成后现有六氟丙烯的运行负荷降低,产量为6026吨/年。 | (一)项目废水主要为PFA装置反应釜清洗废水、甲醇精馏塔底废水、造粒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水碱洗废水,FEP装置回收单体碱洗塔废水、脱水机废水、造粒废水、废气处理系统水碱洗废水,电解氟化氢装置废气处理系统水碱洗废水,纯水制备系统浓水,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生活污水等,FEP装置含全氟己酸铵的废水先经废水预处理车间预处理回收全氟己酸铵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厂区现有污水站处理,经厂区污水站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外排废水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间接排放标准同及****公司污水处理厂协议要求。 (二)聚合车间PFA装置2#精馏塔塔顶废气、甲醇精馏塔顶不凝气,FEP装置2#精馏塔顶废气、3#精馏塔顶废气进现有焚烧炉焚烧处置,焚烧炉废气经烟气急冷+四级水洗+两级碱洗+湿电除尘+活性炭吸附+SCR脱硝+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46m排气筒DA004排放;电解氟化氢装置阴极废气先经两级水喷淋处理,再与阳极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40m排气筒DA003排放。后处理车间PFA装置干燥废气、造粒废气、预热塔废气、冷却塔废气经一级碱喷淋处理,整形塔废气和脱气塔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FEP装置干燥废气经一级水喷淋处理后与造粒废气、预热塔废气、冷却塔废气再经一级碱喷淋处理,整形塔废气和脱气塔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以上处理后的废气通过40m排气筒DA001排放。FEP装置含全氟己酸铵废水预处理车间废气经一级水喷淋+一级碱喷淋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DA009排放。 VOCs、甲醇、氯甲烷、三氯甲烷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2801.6—2018)相关要求,颗粒物、SO2、NOx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焚烧炉焚烧烟气的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二噁英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要求,DA003排气筒中氟化物(以F计)排放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4标准,DA001排气筒中氟化氢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标准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机泵、阀门、法兰等设备动、静密封处泄漏,选用密封性良好的设备、管线、密闭泵、阀门和计量设备,定期检查,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VOCs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3标准,氟化物须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表5标准。 (三)固体废弃物实施分类管理和妥善处理处置工作。按固体废物“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为PFA装置废硅胶、2#精馏塔塔底废液、甲醇精馏塔废甲醇,FEP装置废硅胶、3#精馏塔塔底废液、废水预处理产生的废硫酸和精馏釜残,电解氟化氢装置废电极、废电解液、废吸附材料,沾染危险物料的废包装材料,实验室废液,设备维护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废油桶,污水站产生的污泥和废盐等。其中PFA装置2#精馏塔塔底废液、甲醇精馏塔废甲醇、FEP装置3#精馏塔塔底废液进焚烧炉焚烧处置,其他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为PFA装置和FEP装置产生的产品碎屑、沾染无危险性物料的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暂存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固体废物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危险废物转运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四)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对高噪声设备要采取车间内建设、减振、隔声等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污水站、事故水池、地下管道等区域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对地下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根据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应急预案和厂区实际现状,熟练掌握厂区的所有风险源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在风险源安装预警和监测装置,建设相配套的事故应急设施,配备应急物资、设备,在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占用,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每年定期举行应急演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对风险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保证事故发生时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确保环境安全。 (七)该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该项目许可的总量控制指标之内,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要求,做好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落实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 (八)应当对施工期、运营期的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一起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 企业已自行开展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