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组配分类:建设项目(核与辐射除外)环评 |
| 发布机构:环评处 | 发文日期:2026-04-22 |
| 名 称:****高质量发展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文件编号:苏环审〔2026〕29号 |
| 内容摘要: | 时 效: |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高质量发展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市积极推进印染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组织编制了《**市印染行业发展专项规划(2020—2030)》(以下简称《印染专项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布局6个印染行业拓展集聚区和4个整合提升区(点)。2020年12月,我厅出具了《印染专项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苏环审〔2020〕42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染专项规划》。
****公司为《印染专项规划》中保留提升发展类企业,拟与江****公司优化组合发展,实施原地重建,****公司为保留提升发展类,规划异地迁入古里工业集聚(中)区A区。****政府《关于****公司印染高质量发展兼并整合的情况说明》,本次在原专项规划基础上进行调整,江****公司单独发展,****公司与****公司通过优化组合的方式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华和科技),在****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印染改建项目,改建后形成4000万米/年机织布染色、1.83万吨/年针织布染色、1.9万吨/年印花布的生产能力。项目所在古里镇工业集聚(中)区为规划布局的具有印染定位的集聚区。2023年7月,**市古里镇工业集聚(中)区总体发展规****生态环境局审查(苏环评字〔2023〕5号)。
本项目为印染改建项目,主体工程包括染色工段、印花工段,环保工程****处理站、废气处理设施、固(危)废仓库、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池等。项目淘汰现有生产设备,更新染色机、印花机等,通过工艺优化升级提高产品品质。项目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在废水量不突破现有许可排放量基础上,通过严格凯发新泉****公司尾水氮磷排放限值,实现主要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排放量二倍减量替代。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符合《**流域管理条例》《**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严格**流域改建印染项目环境准入要求的通知》(苏环委办〔2018〕17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流域建设项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4号)等法规政策要求。
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通过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以新带老”措施,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不得引入限制类和淘汰类设备。优先使用高性能染料助剂、液体染料、无磷助剂等,不得使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有关管控要求中明令禁止的新污染物作为原辅材料,采用助剂自动配液输送系统、染化料自动称量系统和自动配液输送系统。配备定型机废气、染缸高温废水、冷凝水等余热回收装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废水回用率及污染物排放量等清洁生产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达到《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23版)》,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开展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运营期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排放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20)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加强初期雨水收集处理。5-6#楼的废水(染色废水、染缸清洗废水、水洗废水、印花机导带清洗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部分初期雨水、冷却塔强排水)进入**的“5-6#****处理站”,采用“调节池+反应沉淀池+好氧池+二沉池+气浮池+MCR超滤池+RO系统”工艺预处理后回用,浓****处理站进一步处理;烂花废水、退浆废水(含退浆水洗废水)进入**的“烂花退浆废水预处理设施”,采用“酸析调节+隔膜压滤+中和”预处理后,与1-4#楼的废水(染色废水、染缸清洗废水、水洗废水、印花机导带清洗废水、打样试样废水、设备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废水、部分初期雨水、循环冷却强排水、制网废水、河水预处理废水)一****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池+混凝气浮池+缺氧-好氧+二沉池+气浮池+MCR系统+RO系统+氧化池+混凝沉淀池”工艺集中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尾水达到《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及其修改单中间接排放限值(COD≤200毫克/升)、《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间接排放限值(总锑≤0.05毫克/升)及凯发新泉****公司接管要求,接管至凯发新泉****公司处理,出水达到《****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2/1072—2018)表2中标准限值及《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表2直接排放限值,其中总氮≤6毫克/升、总磷≤0.25毫克/升,总锑排放执行《纺织染整工业废水中锑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432—2018)表2直接排放限值。生活污水接管凯发新泉****公司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 交通运输部 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印染废水污泥及污泥压滤布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鉴别结果明确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危废(含污泥)产生和处置情况,提高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1-6#楼、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污泥暂存库、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等区域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管理要求,定期排查整治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及配套管网闸阀等应急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1-6#楼、危废暂存库及5、6#****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废气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
生产废水:废水量≤****532/****532吨、化学需氧量≤274.48/75.03吨、氨氮≤26.32/6.00吨、总磷≤2.06/0.38吨、总氮≤40.68/9.00吨、五日生化需氧量≤69.43/15.01吨、悬浮物≤131.88/30.01吨、苯胺类≤1.25/1.25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26.27/0.75吨、可吸附有机卤素≤15.46/1.50吨、石油类≤16.96/1.50吨、总锑≤0.06/0.06吨、硫化物≤0.63/0.63吨、盐分≤3753.75/3753.75吨。
生活污水:废水量≤30240/30240吨,化学需氧量≤12.10/1.51吨、氨氮≤0.76/0.12吨、总磷≤0.12/0.01吨、总氮≤1.21/0.18吨、悬浮物≤9.07/0.60吨。
2.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二氧化硫≤1.8660吨、氮氧化物≤8.7329吨、颗粒物≤6.0470吨、挥发性有机物≤34.0516吨、氨≤0.4038吨、硫化氢≤0.0156吨、硫酸雾≤0.4750吨。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6.1482吨、挥发性有机物≤8.7435吨、氨≤0.1063吨、硫化氢≤0.0041吨、硫酸雾≤0.1250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项目须在****公司****工业园镇南路厂区拆除到位、凯发新泉****公司印染专线改造完成并投运后方可投产。你公司应依法依规做好相关设施拆除工作,确保所有拆除产物、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等得到合理处置。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