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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0.200000 万元 委托方:****
| 董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0532-****8930 | 看样联系人王先生 | 看样联系电话150****836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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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成功
项目交割
| **** | 监测编号TR2026QD****021 | |
| 工艺品1宗(编号P5003) | 转让底价(万元)0.200000 | |
| 2026-04-23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05-09 | |
| 本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照片和相关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方应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 ||
| 其他 | ||
| 本资产为10个一组,主要为瓷器类工艺品摆件,具体以现场实物为主,图片及介绍仅供参考. | ||
| 2026-04-23 | ||
| 10 个工作日 | ||
| 是 | ||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4)个周期 | ||
|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不超过5个工作日) | ||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 本次工艺品资产支持现场看样。本项目共计 10 件物品,转让资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照片及相关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方须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转让资产由受让方自行搬运,并将搬运产生的垃圾一并清理。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标的全部款项付清后 5 日内,将交易标的物全部提走,相关费用自理。 | ||
| 本资产受让方交易费用(交易佣金)由委托方承担,受让方不承担交易费用。 1、受让方需在竞标结束之日起1日内完成资产成交确认,同时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成交价款(含交易佣金)。逾期未办理则视为放弃,并扣留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本标的以现场看样为准,照片和相关披露信息仅供参考,意向方应对交易标的进行现场查勘,不现场看样视为对标的实际状况的认可。受让方必须在合同签订标的款项付清后5日内将所交易资产全部搬运提走。 3、标的无凭证、非全新,部分标的存在污损、外包装缺失、无说明书等情况,状况以实际交付为准。 标的资产现存于**省**市**区,买受人须前往**市标的存储现场取货。该资产一经受让概不接受退换。 4、本次资产按其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委托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委托方对标的真伪、质地、品质和质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请各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与瑕疵,愿完整履行交易程序,承担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 ||
| 网络竞价 | ||
| 是 | ||
| 否 | ||
| 允许 | ||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2000.00元。 | ||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 银行账号转账 | ||
| 收款单位(户名): ****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 532********071****42162 开户行:****公司****营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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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意向受让方是境外投资者,交纳保证金时涉及外汇资金结算,请最迟于信息披露截止日前7个工作日联系青交所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以确保保证金及时到帐。信息披露期满 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确定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未能确定为受让方的,无息退还保证金。未尽事项,详见《****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 | ||
| 致:交易当事人 非常****交易所(下称青交所)组织的交易。现就部分相关规则做如下提示。 一、所有交易,无论青交所是否组织交易当事人对交易标的作现场查看或做相关验证,交易当事人均有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其物理状况、权利状况等。若相关交易当事人成为该交易标的的受让方,即视为该当事人已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详尽了解,并同意按照交易标的实际状况进行交易。青交所不对该交易标的之物理或权利瑕疵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告等)的不完整、不真实、不有效等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有全额支付交易价款等义务,转让方有交付转让标的等义务,皆不以签订相关转让合同文本为履行的前置要件。青交所的支付或交付通知送达后未能及时履行所通知义务的,既为对相对方的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青交所不必向任何产权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在青交所保管期间内(包括但不限于在交易涉讼或非讼调解期间、交易价款的结算合理期间或其他合理保管、处置期间)产生的利息。 四、鉴于青交所为交易提供了场所、设施及服务,未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交易确定受让方之时,既为青交所“应收服务费用”之时,相关各方应当自此时交纳相关服务费用(不以相关通知送达或签订交易标的的转让合同等为要件)。 五、交易当事人已经仔细阅读《****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办法》,对于保证金的保管和处置没有任何异议。交易当事人对涉及该项交易的青交所其他交易规则,已做详尽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网络竞价规则》、《****交易所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操作规则》、《****交易所房屋公开招租业务规则(试行)》、《****交易所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网络竞价须知》等。交易规则可在青交所官网浏览,网址为 www.****.net。 六、青交所留存的交易当事人认可的任一地址或联系方式(有多地址、方式的,不论留存时间先后),皆为青交所通知送达的有效地址或联系的有效方式。 七、与该提示矛盾的规定或约定,以该提示为准(该提示为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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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王先生 | |||
| 150****8367 | |||
| 董先生 | |
| 0532-****8930 | |
| ****@qdcq.net | |
| **市**区**路156****中心9号楼15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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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交所反对并禁止青交所工作人员及产权交易各方或各方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了达成产权转让目的或竞争优势而与青交所或相关各方发生“索要、收受、提供、给予的任何非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