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希望实验学校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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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002PA项目名称:****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
品目编号:P520********002PA001品目名称:****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镇何官村三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一、质疑事项 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号查询截图为由,扣除我司相应分值,认定事实错误、评审依据不充分,属于无效评审。
事实依据:二、事实依据与理由 1.招标文件要求客观无法履行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要求提供****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认监委平台”)的编号查询截图。但根据****总局(认监委)官方公告及平台公示信息:该平台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功能,自 2025 年 10 月 8 日起因系统升级改造已全面暂停服务,至今(投标截止日及评审日)仍未恢复。我司在投标截止前,多次尝试登录查询均失败,平台页面明确提示:“本功能正在升级改造之中。报告查询请联系出具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此为**性、不可抗的官方系统故障,并非我司主观不愿提供或遗漏材料。我司已尽最大努力履行举证义务针对上述客观障碍,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已主动、充分地提交了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认监委平台系统升级、功能暂停的官方页面截图; □②我司有效的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 / 复印件(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我司已穷尽所有可行手段,证明因官方系统原因导致无法提供截图,并已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无视此客观事实,仍机械性扣分,属于教条评审、不当裁量。 2.评审结果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文件要求的初衷是核验证书真实性,而非形式主义索要截图。我司证书真实有效,且已证明无法提供截图的官方原因,评标委员会仅以形式瑕疵否定实质内容,违背了招标初衷与评审的合理性、客观性。 3.本项目的此项评分条款是针对供应商所提供产品的安全性、环保性、实用性作为考量,作为佐证产品实力的实质性证明材料是质量检测报告,官网查询截图只是对检测报告真实性的佐证,属于附加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标准、技术参数等要求完全相符,无任何偏离,可充分证明投标产品符合项目采购需求!官网查询截图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提供,评审小组以此扣除我司相应分值,属于无效评审! 4.我司所提供的检测报告均由具备合法 CMA/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编号、检测依据、检测结果等关键信息可通过检测机构官方渠道、线下核验等方式交叉验证,并非无据可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官网查询截图的核心初衷,是核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而非单纯追求形式性材料,我司虽因系统升级无法提供截图,但已通过替代性材料充分实现了该核验目的,未影响检测报告真实性、合规性的判定。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三、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非关键性形式瑕疵,应给予澄清说明机会,而非直接否决)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条、第十一条:供应商有权就损害自身权益的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应基于事实与法律。 4.《****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请求:四、质疑请求 1.依法撤销本次评标中关于我司 “未提供认监委平台查询截图” 的错误评审结论; 2.恢复并补计我司该项应得的全部评分分值; 3.依据更正后的得分,重新评审并公示本项目的正确评标结果。 五、附件材料(证明文件清单) 1.认监委平台系统升级页面截图; 2.****总局关于平台暂停服务的官方答复; 3.检测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致:**** 你司就****项目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项目编号:****)于2026年4月22日通****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司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对质疑内容逐一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评标委员会以未提供**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号查询截图为由,扣除我司相应分值,认定事实错误、评审依据不充分,属于无效评审。 二、回复:1、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条款明确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编号查询截图”,该截图为证明检测报告真实性的必备材料之一,属于评分项的明确形式要件。你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该截图,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规定扣减相应分值,符合采购文件的明确约定。 2、你司所称的“平台系统升级”情形不能免除你司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的义务:该系统升级事项自2025年10月起已公开披露,本项目自2026年3月31日在**公共**交易平台(**省﹒**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26年04月21日 09:30(**时间),你司在投标截止前有充足时间了解该评审标准,并可通过其他合规方式(如提前留存有效查询截图、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澄清条款等)应对,不属于投标时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采购文件未规定“系统升级可免除提供截图义务”,你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机构说明等,仅满足采购文件约定的部分证明要求,无法直接满足评分条款的全部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3、《****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但本项目中,“认监委平台查询截图”是采购文件明确约定的评分证明材料,并非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代为查询的信息,不适用该条款的豁免情形;你司所称的“非关键性形式瑕疵”不成立:该截图是评分项的明确要求,并非不影响实质性响应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无需就此要求你司澄清补正,直接按采购文件标准评审,程序合法合规。 三、质疑请求处理 1、你司请求“撤销本次评标中‘未提供认监委平台查询截图’的错误评审结论”,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依据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审,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2、你司请求“恢复并补计该项得分、重新评审并公布结果”,不予支持。****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要求,不存在应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 综上,你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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