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用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提高医疗**和医保基金利用效率,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资格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规范和完善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1〕48号)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遴选标准和程序,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布局合理,并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已实现电子追溯****药店纳入“双通道”管理,现就开展**县“双通道”****药店遴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遴选规划
本次遴选1—2家“双通道”****药店。
二、遴选条件
(一)主体资格
**县境内已取得**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资格且正****药店。
(二)基本条件
****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完善门诊特殊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呼医保办发〔2021〕48号)有关规定,具体如下:
1.资质和规模: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GSP等证件,****药店资格,****药店。
2.经营场所:设置专门特药经营区域,具备用于仓储、药品销售、顾客休息、药学服务等专用区域。
3.设备:通过冷链质量管理认证筛查,并每年较准验证通过的医用冰箱(需要两个温控探头配备外显设备,记录温度及湿度并温湿度记录可导出备查,超温报警功能)、冰包(可维持在2°C至8°C)、冰柜等冷藏设施和冷链运输的各种必要设备如冷链转运箱,具有符合医保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和接口标准,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连接的电子处方流转系统。
4.具有2名及以上执业药师,能熟悉掌握特药的相关药学信息,如临床疗效、副作用、不良反应、禁忌症、用药指导等。
5.特殊药品销售**具有全区门诊特殊药品目录范围内60%以上的特殊药品经销权。
6.申请及评估:按照《关于**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定点资格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呼医保发〔2021〕 28号)执行。
7.****药店销售的国谈药价格承诺不得高于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药店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药品电子追溯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三)择优原则
经专家组****药店数超过规划数时的择优原则为:****药店纳入。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与初审(2026年5月20日前完成)
符合申****药店,按自愿申请原则,应在2026年5月10日前向****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按规定提交申请所需材料****中心业务办公室)。所有材料全部使用A4纸制作,编制目录、标注页码(逐页加盖公章,单位承诺函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序装订成册,并扫描成PDF文件,与Word电子版保存至U盘一并提交。
(二)遴选工作(2026年5月30日前完成)
1.本次遴选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小组,****纪委监委部门全程监督。
2.遴选采取书面遴选和现场遴选的方式进行,****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中心。
3.遴选合格且评****药店,按照规定程序****医保局备案,****中心签订“双通道”补充协议。其****药店,****药店。
(三)结果公示(2026年6月15日前完成)
遴选工作结束后,****医保局将在“**县医保”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遴选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定点备案(2026年6月20日前完成)
公示期满,对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且经核实不符合的,不予纳入“双通道”药店;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查不影响评估结果的,****医保局****医保局备案,同时与县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双通道”补充协议。
四、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受理地址:****业务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文河
联系电话:0471-****455 047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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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