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北区地块位于**省**市**区乐凯大街,占地3567m2,地块中心位置坐标为115.449282°E,38.827518°N。该调查地块北侧为南堤路,东侧为晨光宿舍,****大学西校区,南侧为**市****公司南区地块。
调查地块原为耕地,1993****机械厂由**迁至**市乐凯大街,共建设两个厂区,分别为**市****公司南区地块与**市****公司北区地块(本次调查地块)。企业主要通过机加工与电镀锌生产钢木家具、软管管箍、高频焊管、铜制笔芯,**市****公司南区地块主要进行机加工,本次调查地块主要进行电镀锌。由于企业产品一直未形成规模,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企业于2005年改制为民营企业—**市****公司,主要用于生产汽车底盘管梁和塑钢钢衬,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该地块于2007年停产。由于本次调查地块(****政府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于2012年关闭,清除生产设施及物料。2023年,地上建筑物拆除、清运;2024年3月地块内建设滨河文体活动长廊A区。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四部委《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3号))和《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收储供应环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程序》(保土领办[2021]2号)等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在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并对原有地块进行再开发利用和拟收回工业用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需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根据《****规划局关于的回复意见》(2023年9月1日),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公园绿地和水域,属“第二类用地”。2023年4月,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我单位(******公司)承担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公司于2023年4月对本次调查地块及其周边环境进行了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相关人员的访谈。根据历史卫星影像、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得知:
本次调查地块周边1km范围内,敏感目标主要为居民住宅、学校、地表水,工业企业主要为晨光南区、****中心、**市****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市****公司,不会对本次调查地块产生影响。
本次调查在现场设置了8个土壤采样点,2024年9月14日-17日采集土壤样品,共采集了53个土壤样品(含6个平行样),进行了pH、石油烃、总铬、锌、氰化物、pH检测,检测数据表明,所有检测因子均满足相应标准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现场共设置了3个地下水采样点,2024年12月23日进行样品采集,共采集了4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进行了基本项目、总铬、石油烃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分析可知,总硬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满足Ⅳ类要求,其余指标均满足相应标准限值。调查地块可以转变为公园绿地和水域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