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审批
广西-贺州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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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2026-04-22 08:00

****运输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已通过2026年第6次局党组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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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

(此件删减发布)


**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

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4号)、《****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市交通运输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已退休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行为,是指在招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通过打招呼、说情、暗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干预,进而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和结果公正性的行为。

第五条 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四)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恶意低价竞标等方式谋取中标的;

(五)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七)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评标意见,违规接触评标专家的;

(八)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九)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或者指定使用特定生产厂家、供应商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十)干扰招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十一)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十二)超越职责范围,探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泄漏未公开信息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及相关信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采取书面形式登记报告,登记报告人需及时、全面、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登记表》(附件),《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一份由报告人留存,一份由接收单位留存。

第七条 驻局纪检监察组接收有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活动情况的报告后,经查属实的,依规依纪依法办理。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全面、不及时登记、不如实报告的,或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登记、报告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报告过程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严防失密泄密问题。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国家、自治区及**市颁布新的招投标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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