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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5年第29号更正公告)
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于2025年11月27日发布并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5年第29号)。根据最新土地权属调查情况,拟征地权属单位名称、拟征地地类面积及部分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户数发生变化,我府组织相关部门重新拟定了《岷江**市飞机坝段堤防整治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更正内容
(一)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社区一组4.8066公顷,其中:农用地1.0065公顷,建设用地3.8001亩。”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4.7460公顷,其中:农用地4.7123公顷(含耕地0.0620公顷),建设用地0.0230公顷,未利用地0.0107公顷。”
(二)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社区二组5.4979公顷,其中:农用地0.8024公顷,建设用地4.6955公顷。”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5.4682公顷,其中:农用地4.7928公顷(含耕地1.1026公顷)、建设用地0.1265公顷、未利用地0.5489公顷。”
(三)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社区四组3.1784公顷,其中:农用地0.4017公顷,建设用地2.7767公顷。”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3.2389公顷,其中:农用地3.2389公顷(含耕地0.0951公顷)。”
(四)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社区七组7.8681公顷,其中:农用地0.9488公顷,建设用地6.9193公顷。”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7.7186公顷,其中:农用地5.1196公顷(含耕地0.6724公顷)、建设用地0.0395公顷、未利用地2.5595公顷。”
(五)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拟征收菜坝镇石**九组1.0393公顷,其中:农用地0.1581公顷,建设用地0.8812公顷。”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区菜坝****小组集体土地1.0170公顷,其中:农用地1.0170公顷(含耕地0.4095公顷)。”
(六)原公告方案“一、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本次拟征收菜坝镇石**十组3.0916公顷,其中:农用地0.4496公顷,建设用地2.6420公顷。”现更正为“本次拟征收**市**区菜坝****小组集体土地3.2932公顷,其中:农用地1.7115公顷(含耕地0.6692公顷)、未利用地1.5817公顷。”
(七)原公告方案“(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2户,其中,****社区一组0户,菜坝社区二组10户,菜坝社区四组0户,菜坝社区七组为2户;石**九组0户,石**十组为0户”现更正为“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5户,其中,**市****社区****小组2户,**市****社区****小组10户,**市****社区****小组0户,**市****社区****小组3户;**市**区菜坝****小组0户,**市**区菜坝****小组0户”
二、本公告于2026年4月17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社区、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网址:www.****.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5月16日止。
三、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认为《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服务中心(地址:**市**区安阜街道上**酒源路35号)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拟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宜****人民政府(地址:**市**区菜坝镇东馆街13号)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五、本《方案》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本《方案》即成为正式《方案》。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服务中心、宜****人民政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六、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王琏
联系电话:0831—****521
联系地址:**市**区安阜街道上**酒源路35号(******服务中心)
附件:岷江**市飞机坝段堤防整治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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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附件
岷江**市飞机坝段堤防整治工程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4.7460公顷,其中:农用地4.7123公顷(含耕地0.0620公顷),建设用地0.0230公顷,未利用地0.0107公顷。
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5.4682公顷,其中:农用地4.7928公顷(含耕地1.1026公顷)、建设用地0.1265公顷、未利用地0.5489公顷。
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3.2389公顷,其中:农用地3.2389公顷(含耕地0.0951公顷)。
本次拟征收**市****社区****小组集体土地7.7186公顷,其中:农用地5.1196公顷(含耕地0.6724公顷)、建设用地0.0395公顷、未利用地2.5595公顷。
本次拟征收**市**区菜坝****小组集体土地1.0170公顷,其中:农用地1.0170公顷(含耕地0.4095公顷)。
本次拟征收**市**区菜坝****小组集体土地3.2932公顷,其中:农用地1.7115公顷(含耕地0.6692公顷)、未利用地1.5817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岷江**市飞机坝段堤防整治工程项目,主要用途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宜府规〔2023〕3号)、《****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翠府通〔2023〕2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的通知》(宜府发〔2024〕7号)执行,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人员安置对象。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翠府办规〔2023〕1号)等相关文件中有关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数计算办法,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征地户协商确定具体人员,并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
本次征地共涉及社会保障安置人员474人,其中,**市****社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75人,**市****社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47人,**市****社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41人,**市****社区****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44人,**市**区菜坝****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15人,**市**区菜坝****小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2人。(以实地勘测定界成果测算,最终以协议载明人数为准)
人员安置方式。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翠府办规〔2023〕1号)中社会保障安置相关办法执行,征收土地产生的失地农民由征地单位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社会保障安置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拆迁农村村民住宅15户,其中,**市****社区****小组2户,**市****社区****小组10户,**市****社区****小组0户,**市****社区****小组3户;**市**区菜坝****小组0户,**市**区菜坝****小组0户(最终以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户数为准)。按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翠府办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拟采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房票安置等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以户为单位自主选择一种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