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宁安生态环境局关于2026年4月2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审批
黑龙江-牡丹江-宁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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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4月24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日期: 2026-04-24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4月24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6年4月24日--4月28日(3个工作日)。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集团**农场两供两治一业

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6〕13号

2026-4-24

二、审批决定全文:

****集团**农场两供两治一业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环建审〔2026〕13号

****集团****农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由**创泽****公司编制的《****农场两供两治一业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性质为**,建设地点位于**省牡****农场。总投资为15.3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8万元。建设内容为**水源井工程1眼,井深为130m,设置水泵1台、地下井室1座。单井出水量为100m3/h,6小时运行,总取水规模600立方米/天,取水量21.9万立方米/年。供水工****农场居民,作为全场区用水高峰期补充水源。

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工程临时占地为施工场地,占地均不占用基本农田,应将临时占地表土剥离,集中堆存,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及时采取土地清理、回填、平整等措施,将逐步恢复为原有地类。施工过程中,挖方要及时运走或回填使用,无法立即回填的土石方要采取分区存放,剥离表土、开挖土方和砂石等物料集中堆存并使用密目网及苫布苫盖,并定期洒水降尘。施工应避开大雨或暴雨天气,并在雨水来临前做好水土流失防护,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施工作业面日清日结,防止风蚀、水土流失。施工前将表土层剥离,水源井施工产生的表土暂存于施工场地内,与其他土方分区存放,采用密目网苫盖,开挖土方在施工期用于场地平整及回填,剥离的表土用于水源井临时占地恢复。

(二)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的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洗井废水、试验抽水及钻井泥浆排入施工场地内移动沉降罐自然沉淀,上层**用于洒水降尘。生活污水依托附近村屯防渗旱厕,不外排。****办公室,无生活污水,不产生生产废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的废气主要是施工扬尘和运输扬尘。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及时清运;施工场地周围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择时施工、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采取以上措施后,施工扬尘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四)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施工期的噪声主要来源于各种机械和运输车辆。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时间,严禁夜间施工;设备采用减震措施、定期维护;提前规划运输车辆路线。采取以上措施后,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水泵运转产生的噪声。设备位于地下井室内,经地下土体阻挡后,产生的噪声微弱。水井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质量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后优先**化利用,其余由市政部门运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开挖土石方一部分回填,一部分剥离的表土,用于水源井临时占地生态恢复使用,其余由市政部门运送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理。钻井泥浆经移动沉降罐沉积后就近于周围道路内摊平。****办公室,不产生生活垃圾。

(六)落实环评报告中的监测计划,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七)严禁企业出现上访事件。企业如果出现环境污染上访事件,企业应立即停止生产,待整改完成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三、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程序,企业自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四、****政府进行规划或土地调整等情况时,****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五、审批意见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安监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服从**市**生态****执法队对其进行的日常监管。

三、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126

通讯地址:**市**镇**东街1号

邮 编:15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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