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汾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中电工程西北院襄汾县300MW(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临汾-襄汾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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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电工程西北院**县300MW(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26-04-24

襄行审﹝2026﹞32号


襄****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中电工程西北院**县300MW(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

我局按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及县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审查,经质疑、讨论和研究,形成了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原则同意修改后报送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于2024年3月22日经****予以备案(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县**镇、南辛店乡、襄陵镇境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购置安装光伏发电组件、逆变设备、储能设施、检修道路及生产生活附属配套设施,一期建设100MW光伏发电及相配套的一座220KV汇集站。上网模式为全额上网。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20.86hm2,其中永久占地1.61hm2,临时占地219.25hm2。建设期挖填方总量为55.22万m3,其中挖方总量为27.61万m3(含表土剥离1.69万m3),填方总量27.61万m3(含表土回覆1.69万m3),挖填平衡,无弃方。该项目计划于2026年7月开工,2026年12月完工,总工期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原则同意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的分析与评价;原则同意对项目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工艺与方法的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原则同意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与界定。

(二)原则同意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20.86hm2(****636m2);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和方法;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和总体布局。

(三)项目区位于**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原则同意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北黄土高原区一级标准,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3%,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4%。

(四)原则同意将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光伏场区防治区、集电线路区防治区、道路工程区防治区、施工生产区防治区和升压站区防治区;原则同意分区防治措施布设及各项防治措施的等级与标准。

(五)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进度安排;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六)根据****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464号)文件、《****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企业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89号)文件、你公司提供中小企业认定材料,****公司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共计706763.52元。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防治水土流失。

(三)及时落实水土保持投资,满足水土保持防治工作需要。同时做好水土保持工程实施组织工作,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防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五)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六)工程开工前,及时告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七)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尽快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本许可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你公司应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水利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本行政许可决定仅限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范畴。因之发生的相关赔偿、补偿,由生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

此行政许可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原《****关于中电工程西北院**县300MW(一期100MW)光伏发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襄行审〔2025〕34号)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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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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