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经审查,你于 2026 年4月1****机关提出的**鹿 ****公司贮木场项目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申请,符 合法定条件,根据《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 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 号)的规定,****机关作出下列决定:
一、******公司贮木场项目,属在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按林地进行管理,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公司贮木场项目使用林地位于**县**镇新村村 14 林班 434.1 、434.2 、93 、204 、58.1 、51 、 68 、120 、117.1 、58.2 、156 、182 、142 、169 、58.3 、58.4 、121、84.1 、432.1 、432.2 、84.2 、84.3 、117.2 、117.3 、117.4 小班,寨沙镇长塘村7 林班 434.1 、434.2 、432.1 、432.2 小班范围内,使用林地面积 9.6922 公顷(III 级保护林地面积 7.4113 公顷,IV 级保护林地面积 2.2809 公顷)。
三、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四、修筑《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面积、建设内容的,需及时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要做好生态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施工管理,严禁超范围使用林地,杜绝非法采伐、破坏植被等行为,严防森林火灾。
七、接受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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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办公室 | 2026 年4月10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