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124MA2TDMBWXN | 建设单位法人:茅炳荣 |
| 何晓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十字镇十谭产业园**大道117号 |
| 年产190吨前驱体材料产业化项目(一期)阶段性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1-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85-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十字镇十谭产业园**大道117号 |
| 经度:118.24917 纬度: 32.18645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11-25 |
| 滁环办复〔2024〕37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124MA2TDMBWXN001Q |
| 2026-01-2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300 |
| 1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1124MA2TDMBWX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124MA2TDMBWX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9404598 | 竣工时间:2025-11-0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3-2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4-2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510277 |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二甲氨基)钛(TDMAT)3t 五氯化钼(NAP-962)2t 六氯乙硅烷(HCDS)20t 新戊硅烷(NPS)5t 1,1,1-三氯乙硅烷(3CDS)5t 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1)1t 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2)5t 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NAP-1801)1 正硅酸乙酯(TEOS)120t | 实际建设情况:四(二甲氨基)钛(TDMAT)3t 五氯化钼(NAP-962)2t 六氯乙硅烷(HCDS)20t 新戊硅烷(NPS)5t 1,1,1-三氯乙硅烷(3CDS)5t 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1)1t 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2)5t 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NAP-1801)1 正硅酸乙酯(TEOS)120t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四(二甲氨基)钛(TDMAT):合成、过滤、蒸发、精馏、分装 五氯化钼(NAP-962):升华冷却、检测、分装 HCDS(六氯乙硅烷)、NPS(新戊硅烷)、3CDS(1,1,1-三氯乙硅烷)、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1)、NAP-902(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1801(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正硅酸乙酯(TEOS):精馏、分装 | 实际建设情况:四(二甲氨基)钛(TDMAT):合成、过滤、蒸发、精馏、分装 五氯化钼(NAP-962):升华冷却、检测、分装 HCDS(六氯乙硅烷)、NPS(新戊硅烷)、3CDS(1,1,1-三氯乙硅烷)、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1)、NAP-902(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1801(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正硅酸乙酯(TEOS):精馏、分装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A1车间生产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石蜡油吸收+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24m高排气筒(DA001)排放。A2车间四(二甲氨基)钛生产合成、蒸发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微波等离子法+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精馏、分装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一并由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A2车间三甲硅烷基胺合成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燃烧炉+布袋除尘器处理,尾气由3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A5车间生产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24m高排气筒(DA007)排放。钢瓶安全处理废气设置通风橱收集后经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钢瓶清洗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四氯化铪、三氯化铟、NAP-962生产废气设置密闭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一并由16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危废库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实验室废气设置通风橱收集后经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实际生产过程中新增产品HCDS(六氯乙硅烷)、NPS(新戊硅烷)、3CDS(1,1,1-三氯乙硅烷)产生的废气经液氮冷凝+石蜡液封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水洗塔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正硅酸乙酯(TEOS)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石蜡油吸收+水洗塔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由24.5m排气筒(DA001)排放;四氯化铪、三氯化铟搬迁。原45吨项目中含有硅烷、氢气的废气调整为经过“燃烧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四(二甲氨基)钛(TDMAT)合成、蒸发废气管道密闭收集后经微波等离子法+水喷淋(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精馏、分装废气管道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的“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本次项目新增NAP-901(CP锆: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2(PrCP锆: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1801(CP铪: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产线,产生的废气新增1套“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根24.5m高的排气筒(DA010)。钢瓶安全处理废气设置通风橱收集后经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钢瓶清洗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新增五氯化钼(NAP-962)、四氯化铪、三氯化铟废气及技改新增的通风橱废气依托已**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几股废气处理尾气合并通过现有16m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危废库废气经现有管道收集后进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分析检测新增的废气进入现有的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现有项目的尾气合并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 |
| 环保措施未发生变更,处理后由于原排气筒直径不适合合并,本次废气经处理后新增1根排气筒(DA010),属于一般排气筒。为规范设置采样口,对DA001、DA002排气筒高度进行改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866 | 0 | 0 | 0 | 0.087 | 0.087 | |
| 0 | 0.0476 | 2.531 | 0 | 0 | 0.048 | 0.048 | |
| 0 | 0.0063 | 0.117 | 0 | 0 | 0.006 | 0.006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71457 | 0 | 0 | 0 | 71457 | 71457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7637 | 0 | 0 | 0 | 0 | / |
| 0 | 0.051 | 0.035 | 0 | 0 | 0.051 | 0.051 | / |
| 0 | 0.4176 | 2.2847 | 0 | 0 | 0.418 | 0.418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基本因子满足******处理厂接管标准,其他因子满足《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中要求 | 依托****处理站,纯水清洗废水经酸碱中和、沉淀预处理后,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处理厂接管标准****处理厂处理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2026.****.29污水总排口pH、悬浮物、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平均浓度分别为:8.33、26.75 mg/L、0.41mg/L、33.78 mg/L、31.00 mg/L、11.35 mg/L;2026.****.30污水总排口pH、悬浮物、氨氮、总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平均浓度分别为:7.68、30.25 mg/L、1.23mg/L、37.80 mg/L、14.25 mg/L、6.80 mg/L;均满****处理厂接管要求:悬浮物≤400mg/L、化学需氧量≤1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氨氮≤45mg/L、总氮≤80mg/L,属于达标排放。 |
| 1 | DA001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HCDS(六氯乙硅烷)、NPS(新戊硅烷)、3CDS(1,1,1-三氯乙硅烷)产生的废气经液氮冷凝+石蜡液封预处理后,依托现有的水洗塔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正硅酸乙酯(TEOS)产生的废气依托现有废气处理设施(石蜡油吸收+水洗塔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上述废气处理达标后由24.5m排气筒(DA001)排放;四氯化铪、三氯化铟搬迁。 | A1车间排气筒(DA001),处理后有组织2026.1.28、2026.1.30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1.27mg/m3、0.00849kg/h,0.26mg/m3、0.00158kg/h;氯化氢监测最大值分别为1.7mg/m3、0.0114kg/h,2.2mg/m3、0.0133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氯化氢≤100mg/m3,0.818kg/h)。 | |
| 2 | DA002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 分析检测新增的废气进入现有的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现有项目的尾气合并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 | ****中心排气筒(DA002),处理后有组织2026.1.28、2026.1.29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31mg/m3、0.0101kg/h,0.26mg/m3、8.09×10-3kg/h; 2026.1.27、2026.1.28氟化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35mg/m3、0.0103kg/h,0.33mg/m3、0.0105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氟化物≤9mg/m3,0.338kg/h)。 | |
| 3 | DA003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 | 危废库废气经现有管道收集后进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危废库排气筒(DA003),处理后有组织2026.1.29、2026.1.30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42mg/m3、3.69×10-3kg/h,0.32mg/m3、2.93×10-3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 | |
| 4 | DA004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钢瓶安全处理废气设置通风橱收集后经水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钢瓶清洗废气设置密闭负压收集后经二级碱液喷淋装置处理;新增五氯化钼(NAP-962)、四氯化铪、三氯化铟废气及技改新增的通风橱废气依托已**吸收+除雾+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几股废气处理尾气合并通过现有16m高的DA004排气筒排放。 | 钢瓶处理车间排气筒(DA004)处理后有组织2026.1.27、2026.1.28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1.14mg/m3、0.0245kg/h,1.24mg/m3、0.0240kg/h;氮氧化物未检出;钼及其化合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6.57×10-4mg/m3、1.21×10-5kg/h,4.04×10-4mg/m3、7.35×10-6kg/h;氯化氢监测最大值分别为2.1mg/m3、0.0395kg/h,2.1mg/m3、0.0411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氮氧化物≤240mg/m3,0.876kg/h;钼及其化合物≤10mg/m3;氯化氢≤100mg/m3,0.277kg/h)。 | |
| 5 | DA005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 | 四(二甲氨基)钛(TDMAT)合成、蒸发废气管道密闭收集后经微波等离子法+水喷淋(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处理,精馏、分装废气管道密闭收集后依托现有的“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通过1根25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 | A2车间排气筒(DA005)处理后有组织2026.1.27、2026.1.28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76mg/m3、8.06×10-3kg/h,1.17mg/m3、0.0110kg/h;钛及其化合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224mg /m3、2.38×10-3kg/h,0.072mg /m3、7.2×10-4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钛及其化合物≤10mg/m3)。 | |
| 6 | DA009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 34/4812.5-2024) | 原45吨项目中含有硅烷、氢气的废气调整为经过“燃烧炉+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0m高排气筒(DA009)排放” | A2车间排气筒(DA009)处理后有组织2026.****.27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33mg/m3、8.74×10-4kg/h,4.8mg/m3、0.0127kg/h;2026.****.28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测最大值分别为0.29mg/m3、8.26×10-4kg/h,4.0mg/m3、0.0108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电子工业》(DB 34/4812.5-2024)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颗粒物≤120mg/m3,23kg/h)。 | |
| 7 | DA010 | 《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限值要求 | NAP-901(CP锆: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902(PrCP锆:正丙基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锆))、NAP-1801(CP铪:环戊二烯基三(二甲胺基)铪产线,产生的废气新增1套“石蜡油吸收+水吸收(带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通过新增的1根24.5m高的排气筒(DA010) | A5车间排气筒(DA010)处理后有组织2026.1.29、2026.1.30非甲烷总烃监测最大值分别为3.38mg/m3、0.0183kg/h,0.26mg/m3、1.50×10-3kg/h满足《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5 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中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3.0kg/h)。 |
| 1 | 厂房隔声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 | 项目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采取隔音降噪等措施。 | 本次验收监测项目2026.1.27、2026.1.28监测期间昼间噪声最大值分别为59dB(A)、60dB(A),夜间噪声最大值分别为55dB(A)、52dB(A),满足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65 dB(A),夜间≤55 dB(A))。 |
| 1 |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储罐区按规范设置围堰,依托厂区640m3自流式事故应急池和850m3初期雨水池,收集事故性废水和初期雨水,落实事故废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生产车间、储罐区、污水处理站、事故池、初期雨水池、危险废物暂存点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书》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 已设置1座850m3初期雨水池和1座640m3事故应急池,收集初期雨水和事故性废水;已设置初期雨水自动截断、切换措施,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措施,确保初期雨水不排入雨水管网,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已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25年5月9日完成备案(备案号为341124-2025-030-M)。 生产装置区、仓储区、危险化学品库、污水处理设施、厂内危险废物暂存点、事故应急池等已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厂区各部位按照规范设置有害气体报警检测仪。 |
| 1 | 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分类收集各类固体废物。落实危险废物厂内暂存措施和最终处置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危废库建设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规定。废包装桶/瓶、废清洗酸碱液、废活性炭、釜残、钢瓶安全处置废液、检测废液、废试剂、废矿物油、产品沾染物、各类废液等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其他一般固体废弃物应依法妥善处理处置。 | 已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分类收集固体废物。已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危废交由**省****公司、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公司进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
| 1 | 本项目以现有厂区设置580米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敏感建筑。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人民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拆**置工作,拆迁未完成,项目不得试运营。 | 已设置580米环境防护距离,距离内无敏感建筑。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不涉及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不涉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