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彭阳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清水河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宁夏-固原-原州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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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索引号 文号 发布日期 公开方式 所属机构 责任部门 有效性
****宁水审发〔2026〕50号2026-04-24
主动公开****水利厅
有效

****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水审发〔2026〕50号

****公司****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建设方案暨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2026年3月31日,****水利厅在**组织相关部门代表和特邀专家召开技术审查会,对随文报送的《****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建设方案》和《****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技术审查意见(见附件)。

经研究,****电厂750千伏送出工程跨越**河建设方案审批符合法定条件,同意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水务局是该项目的建设监管单位。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当将施****水务局备案,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完工后,你单位****水务局进行核验,经核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项目建成运行期间,如遇河道整治、堤岸整修维护等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等,你单位及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抢险相关措施,不得影响工程建设和防汛防凌抢险。

建设项目应在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建设方案有较大变更的,须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

2026年4月2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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