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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三条的规定,****机关对****管理局“新能源环卫特种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新能源车辆可卸式垃圾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森龙
被投诉人1:****管理局
地址:**市**区淮海文博园18号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闫永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区汉风街道秦郡路中铁原香曼谷2号商业楼217-6-39室
法定代表人:许光停
二、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2日,该项目发布公开招标公告。3月16日,******公司向******公司提出质疑。3月20日,******公司对质疑进行了回复。3月23日,******公司发布被投诉项目公开招标更正(澄清)公告。******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意,****机关,本机关于3月30日受理。4月3日本机关向****管理局、******公司发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和《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后分别收到****管理局、******公司答复材料,本机关依法调取相关材料,对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核实,2026年4月22日,本机关组织相关专家针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三、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救济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已告知当事人。
****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