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第0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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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彩超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年2月10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兰****公司
地址:**省**市**市赵堤镇医疗器械城A2-46
被投诉人:****医院
地址:**浚州大道西段**
五、基本情况
1.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分数未计算小微企业折扣。
2.技术、商务评分有失公正。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调取了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专家评分明细表等材料,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依法****委员会对投诉涉及的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进行了复核,复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经查:
(一)关于投诉人的投标报价分数未计算小微企业折扣
经核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生产单位为飞依诺****公司(以下简称“飞依诺**”),而《检验报告》显示生产单位为“飞依诺****公司”(以下简称“飞依诺**”)。针对两份材料生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了《关于VINNOR系列产品检验报告之单位名称与注册证之注册人名称不一致的说明》和《关于VINN010系列产品检验报告之单位名称与注册证之注册人名称不一致的说明》,其中明确表述:“飞依诺****公司是飞依诺****公司****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本案中,投诉人自认“飞依诺**”系“飞依诺**”****公司,明确了二者之间100%的直接控股关系。
在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情形下,投诉人主张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公司“飞依诺**”同样属于中小企业。经查阅投诉人投标文件,投诉人未提供任何关于“飞依诺**”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能够证明其非大型企业的客观证明材料。
在此客观条件下,评标委员****公司“飞依诺**”的企业规模类型,****公司“飞依诺**”符合享受价格扣除优惠的法定条件。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未给予投诉人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关于技术、商务评分有失公正
****委员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为确保评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避免地域性因素干扰,本项目评审专家均从**市以外地区随机抽取,所有专家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各投标人均无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要求。投诉人未提供****委员会成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受到非法干预或存在其他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
****委员会进行的复核工作中,专家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分标准,对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部分得分进行了逐项核对。复核结论显示:
未发现漏评项、分值加总错误。
未发现评分存在偏离招标文件评审标准的畸高畸低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除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或存在畸高畸低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本次复核未发现上述法定可以修改评分的情形。
综上,投诉人仅凭对评分结果的主观感受认为“有失公正”,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或评审标准适用错误。本机关认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法随****委员会的独立评审意见应予以尊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兰****公司的投诉事项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4月24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24
废标公告
浚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6第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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