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镇
|
||||||||||
|
牌坊村
| 组别
--
|
|||||||||
|
本次交易标的数量合计:1个 交易面积/数量合计:1300.0000平方米
序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物编号
标的物类型
交易面积/数量
单位
交易底价
价格单位
|
||||||||||
|
标准流程
| 转出方式
出租
|
|||||||||
|
8年0月
| 项目编号
****
|
|||||||||
|
**市**区**镇牌坊村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1300.0000平方米出租
| 交易品种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
|
所有权
|
||||||||||
|
****小学仓储出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位于****小学院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仓储工程,标段范围东起刘老屋环湾路,西至陈徐湾田,南起房屋,****供销社。该仓储为钢结构,总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刘老屋环湾路
| 项目西至
陈徐湾田
|
|||||||||
|
房屋
| 项目北至
原供销社
|
|||||||||
|
不可转租;不接受联合体受让;不得从事娱乐项目、污染环境、黄赌毒和其他非法经营的项目。
1.意向承租方成功摘牌后,租赁双方应在公示后无异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完成租赁资产交接工作。如承租方未及时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项目,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承租方赔偿实际损失。 2. 本项目参照农村产权经营性资产租赁业务相关交易规则执行。 3. 本项目资产租赁,若产生竞价,以租赁底价为竞价底价。若意向受让方对项目违约,转让方有权因意向受让方违约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的交易并追究相应责任。 4.交易价款账号:176********020138;账号名称:****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价款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银行**文星支行。 |
||||||||||
|
其他 (门卫室)
|
||||||||||
|
牌坊村
|
||||||||||
|
2026-04-24 22:30:14
| 报名结束时间
2026-05-06 17:00:00
|
|
|
线上交易 https://whnccq.com/cq-hy/#/
|
||
|
2026-05-06 17:00:00
| 交易时间
2026-05-07 11:00:00
|
|
|
线上交易 https://whnccq.com/cq-hy/#/
|
||
|
朱经理
| 联系电话
138****2550
|
|
|
集体
| 所有权人
****
|
|
****
| 权证名称
--
|
|
--
| 权证有效期
--
|
|
--
|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
否
|
|
集体
| 转出方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转出方证件号码
N****703MF****110N
|
|
|
夏**
| 法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
|
|
4207***********37X
| 法人手机号
136****9031
|
|
|
陈加财
| 联系电话
138****2818
|
|
|
夏**
| 经办人证件号码
4207***********38X
|
|
|
134****2245
|
||
|
1
| 流转期限
8年0月
|
|||||||||
|
****小学仓储出租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地点位于****小学院内,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仓储工程,标段范围东起刘老屋环湾路,西至陈徐湾田,南起房屋,****供销社。该仓储为钢结构,总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在线自由竞价正向
|
||||||||||
|
本次交易标的数量合计:1个 交易面积/数量合计:1300.0000平方米
序号
标的物名称
标的物编号
标的物类型
交易面积/数量
单位
交易底价
价格单位
|
||||||||||
|
线下转账汇款
| 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
|||||||||
|
分期付款。分期付款方式:半年一付。付款金额:第1-3年78000元/年、第4-6年80340元/年、第7-8年82750.2元/年(每3年递增3%)
|
||||||||||
|
否
| 优先权行权
无优先权
|
|||||||||
|
3000.00 叁仟元整
|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
|||||||||
|
递增
| 递增方式
按比例递增(按年计算)
|
|||||||||
|
第2年递增上年金额的0%
第3年递增上年金额的0%
第4年递增上年金额的3%
第5年递增上年金额的0%
第6年递增上年金额的0%
第7年递增上年金额的3%
第8年递增上年金额的0%
|
||||||||||
|
0.00元
|
||||||||||
|
公告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