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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公开招标][施工]**市**县冷水河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项目【异议答复】
【发稿时间 :2026-04-08】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7.3.1招标控制价中需明确暂列金额,其暂列金额(基本预备费)为:****003.18元,否则因招标文件7.3.1招标控制价与招标工程量清****委员会无法评审导致流标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本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中:中标的投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不计入投标报价,中标后,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文本)中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比例,避免中标后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时不清不楚,那么大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服务机构是依法公开招标而来,按取费标准不可能100%****纪委监察组核查,请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下浮比例三、招标文件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7.2.1 预付款(1)预付款额度:/。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中:1)项目完成工程量的 40%,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30%,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60%,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80%,工程取得结算审核报告并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审**算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97%,剩余 3%于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无质量缺陷)。项目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原招标文件工程款预付及拨付方式违反了现行相关政策,预付款比例不应低于10%,按每月完成量进度款需拨付比例不低于80%,对“项目完成工程量的 40%,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30%,完成工程量的 80%,支付至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的 60%”严重违反国家现行相关政策对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相关规定。提出法律法规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 号)第一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请招标人严格按照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预付款拨付比例、月进度款拨付比例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原招标文件中对预付款、进度款不合理支付的方法和不合理的拨付比例。
附件:111111**市**县冷水河灌区问题回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