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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临时用地单位:
根据《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土地复垦监管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5号)相关规定,土地复垦义务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 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你单位已超出一年土地复垦期限,限你单位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2026年5月19日)前向县自然**主管部门书面反馈是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如书面承诺履行临时用地土地复垦义务的,需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如未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书面承诺或做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书面承诺但未在6个月内履行完成土地复垦义务,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县20个到期未复垦临时用地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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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
(联系人:严邦炬 联系电话:077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