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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局 | [ 有效性 ]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4-27 | [ 发布日期 ] | 2026-04-27 |
**** 关于公开征求《**市**区涉密基础测绘 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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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市**区涉密基础测绘
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局关于印发〈**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4〕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及管理,保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我局起草了《**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5月30日前通过以下渠道之一******局,并请注明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
1.电子邮箱:****@qq.com
2.邮寄信件:**区汉丰街道**大道189号金地大厦801室(邮编405499)。
联系人:徐黎,023-****4915,023-****9000。
附件:1.**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3.关于《**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
理办法》的草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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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附件1
**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的管理,保障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市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渝规资规范〔20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是指按照《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市基础测绘成果。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局负责**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需要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单位,******局提交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在成果管理单位完善手续并领取有关成果。
应急保障工作所需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按《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的企业或组织以及在中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按国家和**市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由使用单位直接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三)申请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四)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如下资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二)项目批准文件、合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六)具备保密管理有关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3)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五)项和第(六)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单位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上述申请材料包****政府部门共享获得的,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提供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须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八条 ******局根据申请单位需求和安全保密管理要求,实行分层级审查、审核、审批制。由经办人审查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及合理性,需进行现场保密条件检查的,应组织现场保密检查;经办人审查通过后报科室负责人审查复核,根据审查实际需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会审或实地核查,决定准予使用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范围及内容;复核审查通过后报局领导审批。
******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局负责人批准,可以**10个工作日,并将**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审批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
第九条 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需要利用涉密****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可通过建立共享机制提供,提供程序和方式按照共享机制约定执行。
尚****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
****政府部门的,应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等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如无上述材料,应提供单位公函,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属于军队单位的,应当提供军队单****保障部门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出具的审核介绍函。审核介绍函简要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范围和保管条件。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2)。
(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尚****政府部门和军队单位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受理、审查、决定及送达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成果管理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成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保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技术手段,实行可追溯管理。严******局批准的内容,及时向申请单位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对提供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 被许可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领用手续,领取成果。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一)建立健全涉密成果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和设施设备,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涉密成果,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二)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使用、复制、销毁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定期开展自查,接受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加强涉密人员管理,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保密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目的,在批准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提供所申领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五)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基础上生成的项目成果及衍生产品未进行脱密处理前,其密级不低于原成果;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所领取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确需复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书面许可后方可复制,并加强内部建档和跟踪管理;
(六)不得将存放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计算机或介质接入互联网使用,确保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涉密成果需要进行数据加工的,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处理,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上处理、存储涉密成果;涉密计算机不得连接无线设备;涉密成果存储介质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上交叉使用。
(七)应当在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成果版权的所有者;
(八)成果使用单位分立或合并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接其职能的单位,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成果使用单位解散时,应当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按照国家保密规定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单报送区规划自然**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第十三条 成果使用单位应于项目完成6个月内主动对所申领的涉密基础****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及清******局。
第十四条 规划自然**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制度及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专项检查工作制度,每年度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五条 成果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规划自然**主管部门要求其进行整改的,在整改未到位前,停止向其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收回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并将有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有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
(二)拒不接受或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
第十八条 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对存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应当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九条 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及成果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区规资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表
反馈单位: 填表人: 手机:
| 序号 | 页码 | 原文件内容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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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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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草案解读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依据为满足各行业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需求,充分发挥测绘成果价值,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局对2019年发布的《**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新的《**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渝规资规范〔2024〕2号)。我局2021年发布的《**市**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规资发〔2021〕56号)已不再适用,为与市局新办法保持一致,避免造成适用中的问题,******局印发的《**市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我局拟定了《**市**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20条。主要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办理原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权责。
《办法》第1-4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并将管理适用的成果内容限定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同时,按照市、区两级权责划分,明确区级权责:******局负责**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投入完成的,以及市规划自然**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提供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管理工作。
(二)规范审批流程,优化政务服务。
《办法》第5-13条为促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应用,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销毁等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流程。与2021年的办法相比,简化了申请材料,区分了不同类别申请单位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缩短了审批时限(现为15个工作日),优化了政务服务,为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14-20条坚持放管结合,明确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规定了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纳入第二年检查范围,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了成果使用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