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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自然资利用发〔2026〕3号
连****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同意(连府函〔2026〕34号),现决定如下:
一、依法无偿收回连****管理局名下位于**市**公园地块1、面积为6446.43平方米(折合9.67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
二、依法无偿收回连****管理局名下位于**市**公园地块2、面积为459.61平方米(折合0.69亩)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55)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担保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收回宗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3-000055)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1.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82-2025-000022)
2.****政府关于同意无偿收回连****管理局名下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连府函〔202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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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
(联系人:何佳 联系电话:0763-****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