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审批
陕西-宝鸡-岐山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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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蔡家坡经开区 发布时间:2026-04-27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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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县蔡家坡镇西星村,拟征收土地面积为0.1602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勘界图表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该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4〕4号)和《****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岐政发〔2024〕19号)执行,西星村补偿标准:耕地5.109万元/亩、园地5.109万元/亩、林地3.799万元/亩、草地2.712万元/亩、未利用地2.044万元/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现行标准执行。

(二)社会保障安置

****政府《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09〕51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县被征地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岐政发〔2010〕35号)文件精神,由******县人社局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27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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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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