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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相关规定,我单位委托**益****公司完成了**市雨**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相关工作。并于2026年4月24日在**市雨**组织召开了“**市雨**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会”,现将相关材料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2026年4月28日-2026年5月27日(2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寇健,187****2765
监督单位及电话:****水利局,083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