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6)47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140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274号7楼708室509号
被投诉人1:****
地址:**省**市**区**西路732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区南滨**路5222号1幢3单元1032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6年3月27日收到的******公司对“****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5、6、8、9、12、13、14、15:招标文件“▲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中“1.系统参数”第1.4.2条、第1.4.3条、第*1.5.2条、第1.5.3条、“2.机械臂系统台车”第*2.8条、第2.9条、第2.20条、“5.导航定位工具包”第*5.1条、第*5.7.2条、第*5.7.3条、第5.7.4条、第5.7.5条、“6.配套影像设备: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第*6.1.8条、“7.配套碳纤维电动手术台设备”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7.7条、第7.8条、第*7.9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未进行进口产品论证,无法证明有三个国产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1、2、3、5、6、8、9、12、13、14、15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认定投诉事项1、2、3、5、6、8、9、12、13、14、15成立。
投诉事项4、7:招标文件“▲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中“2.机械臂系统台车”第2.10条、第2.11条、“5.导航定位工具包”第5.2条、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第5.7条、第5.8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且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认定投诉事项4、7部分成立。无法证明有三个国产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4、7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该投诉理由成立。投诉事项4、7所涉技术参数要求与采购需求相适应,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10、11:招标文件“▲骨科手术导航定位系统”中“6.配套影像设备:移动式C形臂X射线机”第*6.4条、第*6.6条、第6.6.1条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人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并结合专家论证意见,证明有三个国产品牌产品满足投诉事项10、11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前述技术参数要求不具有指向性。认定投诉事项10、11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5、6、8、9、12、13、14、15成立,投诉事项4、7部分成立,故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司就招标文件编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于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机关报送整改结果,****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厅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