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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名称: |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取水许可)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2-05-10 | |
| 废止日期: |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 1 | 取水许可 | 1.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交备案材料。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三)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表;(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申请人自编 | ****水利局 |
填表说明:1.事项名称应与**政务服务网公布的事项子项名称一致; 2.每行填写一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