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245687L/2026-02829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4-27 |
| 文 号: | 荆环**审〔2026〕1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门市**县瑞荆谷物日处理400吨米糠浸出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项目代码:****)****居委会三组,项目性质为改扩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原有项目的用地范围内实施“****门市**县瑞荆谷物日处理400吨米糠浸出生产线及配套设备改造升级项目”,更新部分生产设备并**精炼车间等建筑物,将原有项目年处理3万吨米糠提升至年处理8万吨米糠,并在原有生产工艺“预处理+浸出”的基础上增加“毛油精炼”工艺,项目产能为年产8000吨米糠精炼油,项目包含拆除原有一台6t/h的生物质锅炉,新设置一台8t/h的生物质锅炉。
项目类别为C1331食用植物油加工。项目总投资1560万元,环保投资156万元。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落实要求落实施工期间及原有设备设施拆除过程的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的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预处理工段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浸出废气经冷凝回收后的不凝气和精炼废气收集进入石蜡油吸附装置和生物除臭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正己烷储罐埋地设置,少量有机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地埋设置并定期喷洒除臭剂,恶臭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项目DA001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执行《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T1906-2022)表1“限定值1”要求,同时应满足《**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中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企业B级指标中较严的限值要求;
项目DA002外排废气中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对应的限值;
项目DA003外排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同时应满足《****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VOCs企业B级指标对应的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同时颗粒物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特别排放限值,同时应满足《****门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中涉VOCs企业B级指标对应的限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NH3、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限值要求。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市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荆环函〔2024〕19号)文件要求的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引领性指标及涉VOCs、涉锅炉企业绩效B级****公司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及应急减排措施。
(三)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厂采用雨污分流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不外排,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水质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旱地作物”限值要求;生产废水(包括设备清洗废水、锅炉排水和精炼废水)进入**的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尾水回用于冷却循环水系统和厂区绿化,生产废水不外排,并需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城市绿化”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表1“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GB/T19923-2024)相应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采取采取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项目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他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项目营运期预处理杂质、锅炉灰渣、除尘器粉尘由附近农户运走用作土壤改良,****用品厂,废白土渣、精炼滤渣送饲料生产厂家回收利用,除臭塔废填料委托厂家回收处置,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污泥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废包****回收站。废石蜡油存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的贮存和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执行,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有关规定。
(六)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分区防渗,项目危废暂存间等区域重点防渗,杜绝生产废水外排,预防污染物进入土壤和地下水。坚持“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防范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51t/a、VOCs0.4308t/a、SO20.816t/a、NOx3.06t/a,四项大气污染物总量均在原项目已取得的总量指标范围内。
(八)规范排污口设置及标识建设,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台账。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申报。主体工程竣工后、正式投产或运行前,你公司需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类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经营方式、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