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7021/2026-0709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服务局 |
| 成文日期: 2026-04-2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对该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审批决定情况公开。公告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电话:0314-****253
通讯地址:****服务局
邮 编:067500
| 编号 | 批复文号 | 项目名称 | 发文 日期 | 公告 日期 |
| 1 |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4 | 关于《****活性炭 活化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026年4月27日 | 2026年4月27日至2026年5月3日 |
附件:
审批意见:
平数政环评决字202605-4
关于《****活性炭
活化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活性炭活化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活性炭活化炉技改项目(项目代码:****)选址位于**市**镇红花沟村,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投资占比5%。项目**1台斯列普活化炉,产能1000吨/年;配套新上破碎筛分除砂一体机(一用一备),**水洗工序;对现有炭化料预处理及活化料破碎筛分等工序对应的废气排放管道进行改建合并,调整现有混料机的位置并配套**除尘器及排气筒。项目建成后,全厂活性炭产能为4500吨/年。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要求,在落实本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建设单位在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中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污染物是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通过设置围挡、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抑尘、建材密闭覆盖、加强管理等措施,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降噪、减振,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可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二)运营期
1.废气:项目产生的炉窑烟气,经一根33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设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满足《**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承环办〔2020〕72号)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标准;VOCs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25)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本次新增的斯列普炉原料破碎、筛分、除砂粉尘依托现有布袋除尘器(1#)处理,现有工程共2套活化料破碎筛分一体机,废气经各自的除尘器(2#、3#)处理,对废气管道进行改建合并,以上3台除尘器共用一根排气筒,废气净化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本次新增2套活化料破碎筛分除砂一体机(1用1备),设备产生的粉尘经**的布袋除尘器(4#、9#)处理(备用设备配套10#、11#布袋除尘器),活性炭破碎筛分磁选经布袋除尘器(5#)处理后,废气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活性炭混料废气经**的布袋除尘器(8#)处理,包装工序颗粒物经2套除尘器(6#、7#)处理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厂区地面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降尘,原料库建设为封闭库房,生产车间、成品库等为封闭库房,定期清扫,降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水洗压滤废水经沉淀池澄清后循环使用,不得外排;软化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得外排。
3.噪声: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基础减震,车间封闭,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等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含砂石物****养殖场用于垫圈;筛下细粉、分离器粉炭、除尘灰****处理厂****电厂;沉淀池底泥定期清理,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含油抹布及手套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处置。
5.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水洗车间进行地面硬化,水洗沉淀池为一般防渗区,达到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要求;或参照 GB 16889 执行。危险废物暂存间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执行。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结合项目污染物排放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005t/a;氮氧化物1.5t/a;颗粒物0.255t/a;挥发性有机物0.1044t/a。项目实施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6.557t/a;氮氧化物13.596t/a;颗粒物1.6272t/a;挥发性有机物0.3132t/a。
四、项目落实《报告表》及上述要求后,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环境局****分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报告表》****分局备案,同时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该《报告表》经批复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或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或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