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现将本次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
****政府。
二、征地批复文件名称
《****政府****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88号)。
三、批准征地时间
2026年3月25日。
四、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 工业用地 。
五、征收范围
**县敏洞乡平鸟村(0.8539公顷)、干达村(0.0483公顷)、沟洞村(0.0317公顷),磻溪镇兴岑村(0.1347公顷)、洞脚村(0.0683公顷)、磻溪社区(0.0908公顷)、小广村(0.3490公顷)、盘乐村(0.0898公顷)、大广村(0.0438公顷)、化敖村(0.0449公顷)以及南寨镇柳富村(0.0449公顷),总征收土地面积0.8980公顷,具体征收范围以征地范围图为准。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政府关于**县风力发电项目土地征收拆**置补偿标准的批复》(剑府函〔2025〕79 号)执行。
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已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以 银行转账 方式,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本府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对征地行为不服的救济方式和申请期限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政府****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88号)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或者应当知道征地批复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公告期限
自2026年4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1.《****政府****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6〕88号)
4.《****政府关于**县风力发电项目土地征收拆**置补偿标准的批复》(剑府函〔2025〕7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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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