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
你局《关于川气东送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川渝鄂段项目**市(三阶段)第一批5.5755公顷临时用地的审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国****集团有限公****公司临时使用土地共计5.5755公顷;一是使用**市凉雾乡屯上村、陶家沟村,汪营镇天上坪村,****办事处木栈社区集体土地共计5.1717公顷,其中农用地5.1590公顷,包括耕地3.5727公顷(水田0.8843公顷、旱地2.6884公顷)、园地0.2951公顷、林地1.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1公顷,建设用地0.0127公顷;二是使****办事处木栈社区国有建设用地0.4038公顷,实地现状为耕地0.0227公顷(均为旱地)、园地0.3714公顷、林地0.00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该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0757公顷,占用生态保护红线0.4601公顷。该临时用地共9个地块,拟用于地下管线敷设作业、材料堆场、施工便道等。
二、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范围和用途,防止违法使用。
三、你局应监督临时用地单位按合同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不得损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若因临时用地补偿等原因产生的上访等社会稳定问题,你局应督促临时用地单位负责解决。严格落实鄂自然资规〔2024〕2号规定,临时用地单位凭复垦费用预存凭证、临时用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到你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四、你局要督促临时用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临时用地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临时用地使用人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临时用地范围、面积、批准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督促用地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五、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归还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
六、在临时用地范围内,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你局要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后施工。
七、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