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州市纳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环保石灰乳液15万吨和石灰渣材3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东-广州-增城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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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纳****公司年产环保石灰乳液15万吨和石灰渣材30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6-02-12

穗环管影(增)〔2026〕34号

**市纳****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市纳****公司年产环保石灰乳液15万吨和石灰渣材3000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纳****公司年产环保石灰乳液15万吨和石灰渣材3000吨建设项目位于**市**区中新镇恒创东路4号(厂房A2)自编号-2厂房,主要从事石灰乳液和石灰渣材生产,采用卸料、计量、搅拌消化、旋振筛、检查等的工艺流程,年产15万吨环保石灰乳液和3000吨石灰渣材。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

《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经审查,我局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中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项目生产废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中“冲厕、车辆冲洗”和“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的限值标准。生活污水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项目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各类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固体废物的贮存、堆放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六)加强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按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七)项目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等要求,如涉及规划、水务、消防等其他部门许可事项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市**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办公室窗口,电话:020-****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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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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