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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等规定,经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审批局****小组审核,拟对**猪****公司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需要定点经营的限制使用兽药除外)。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序号 | 经营企业(户)名称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经营场所地址 | 仓储场所地址 |
| 1 | **猪****公司 | 甘尧 | **省**市**区通泉街道聚源小区11栋2号商铺 | **省**市**区通泉街道聚源小区10栋9号商铺 |
凡对**猪****公司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相关的权属证件、证明或其他书面材料向****社会事务审批科书面提出(单位需加盖公章,个人需本人签名)。逾期无异议,****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联系科室:****社会事务科。电话:****477。地址:**区春晓路35****审批局三楼社会事务科。邮编:65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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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