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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的规定。****于2026年3月30日在**市主持召开了“博鳌镇规划十七路市政工程”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会议,与会单位代表一致同意通过本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现对验收材料进行公示。如对验收材料有意见和建议,请在公示之日起20****公司反馈,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
联系人:董工186****7132
建设单位:****
验收报告编制单位:/
监测单位:/
建设地点:**省/**市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