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S312**至**公路**区**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段)III标段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6年4月7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 同意你单位因S312**至**公路**区**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段)III标段项目施工建设需要部分接续使用******公司**大道改扩建工程(**新区段)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材料堆场、运输便道,土地坐落于**市**区莼湖街道**新区,土地面积1.7021公顷,本次接续使用土地面积1.6998公顷(均为未利用地)。
2. 批准土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工棚、制梁场、拌合站、****工厂、材料堆场、运输便道。本临时用地应严格按照总平面布局图设计进行建设,且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 本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未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按原审批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处置。接续使用部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 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 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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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7日
附件:浙自然资临〔2026〕11号****关于S312**至**公路**区**界至下陈段拓宽工程(沿海中线**段)III标段项目临时用地申请的批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