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申报程序及资料,我局起草了《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常态化申报机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请于4月29日14时前反馈至邮箱:****@163.com。反馈意见请署名并留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喜民,联系电话:****9710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常态化申报机制
一、申报对象
(一)已纳入**市第一批、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以及通过常态化入库机制纳入试点企业库的企业;
(二)所申报的数字化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项目须于2024年10月18日(含)起至2026年10月18日期间实施并完成,即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付款凭证时间均在此时间段内;
(三)项目完工后达到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二级及以上水平,且通过评测验收与专项审计;
(四)在**市内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缴纳社保,依法纳税,未被纳入失信惩戒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或其他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在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方面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二、支持标准
与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按核定改造投入比例的5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
(一)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3个及以上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补贴。
(二)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2个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贴。
(三)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1个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8万元给予补贴。
(四)达到数字化二级水平,无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6万元给予补贴。
(五)达到数字化三级水平,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其中3个及以上约束性场景属于生产执行数字化范畴的,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给予补贴。
(六)达到数字化四级水平,按照审计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
三、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流程
(一)标准流程
符合试点行业要求的制造业中小企业有意愿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照以下顺序开展数字化改造:
1.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确认试点资格。避免出现不符合行业要求、改造后无法获得补助情况。
2.自行选择数字化服务商或经由工信部门推荐服务商开展数字化诊断,取得数字化诊断报告。
3.与服务商签订数字化改造合同,明确改造内容及细节、价格、付款方式等。
4.向县区工信部门做数字化改造项目备案。避免出现改造项目不属于数字化改造奖补范畴、改造后无法获得补助情况。
5.改造完成后,企业进行内部验收(需有书面的验收单或验收意见等),按约定付清尾款。
6.提请县区工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
7.登录****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服务系统https://dtms.****.cn/,注册并提报相关验收材料。
8.第三方评测验收服务机构入企开展实地评测、验收,出具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
9.第三方审计机构入场开展改造项目投入专项审计(不收取企业费用),出具《专审报告》。
10.待市工信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后,按照要求梳理相关材料胶装成册,申报补助。
※各项材料时间上也要符合以上逻辑。
四、项目补助申报程序
市工信局依据已经完成数字化改造企业数量,适时组织开展项目补助申报及审核工作,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
(一)提交申请。试点企业完成改造项目并取得《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报告》《第三方评测机构出具的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验收意见》《****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奖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后,填写《****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改造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1)及《****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至所属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
(二)县区审核推荐。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初审,汇总各试点企业申报书及整理《第x批数字化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以正式****工信局。申报企业的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附件1)需胶装成册,连同PDF刻盘版各一份同步报送。
(三)项目专家评审。市工信局受理各县(市)区、****工信局(经发局)推荐上报的申报书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情况、申报手续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补助资金拨付。经集体决策程序,对公示无异议的试点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五、其他要求
试点企业需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一经查实有任何虚报不实情况,将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同时试点企业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评测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
初审:栾庆宇 复审:张喜民 终审:孙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