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关于****公司年产12万吨铝合**和3万吨铝合金锭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6〕33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8日 |
****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公司年产12万吨铝合**和3万吨铝合金锭生产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属**,项目代码:****,****工业园**路与迁华路交叉口东北角(**泛铝件****基地一期A区3#厂房,地理中心坐标为东经108°56′50.532″,北纬23°32′23.315″,****工业园****委员会已建成的厂房进行使用,占地面积7776.00㎡,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购置安装5套蓄热式熔化保温炉及附属设备进行生产。项目一期采购上游的铝水,添加铜、硅等单质金属进行调质,经投料熔化、合金化、精炼、转注放汤(铝锭浇铸)等工序加工后生产铸造铝合金锭及外售铝合**,不涉及外来废铝料加工;建成后年产2万吨铝合**和1万吨铝合金锭。本次评价仅包括一期项目的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1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2%。
(二)规划符合性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落实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铝合金熔炼废气。天然气燃烧器采用低氮燃头抑制氮烧系统燃烧,燃烧产生的废气收集后与经集气罩收集的熔炼炉铝合金熔炼废气一并送入1套旋风+袋式除尘系统处理后经1根18m高的排气筒(DA001)排出。废气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燃气炉”对应的大气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A中表A.1规定限值。
(二)落实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循环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放。
(三)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工作时产生的机械噪声。建设单位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避免噪声超标;对声源采取设备基础加装减振垫、设备安装隔声罩或消声器、厂房墙体隔声等措施,以减少噪声的排放;采用调频调速控制,低频率运行,降低噪声。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边角废料收集后回用于熔炼炉废样品收集后返回熔化炉作为原料利用;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浇筑水泥料委托有资质单位上门回收,不在厂区内暂存;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铝灰渣、除尘系统收集到的粉尘、废布袋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执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规定执行;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六)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