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信诚****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
三、采购日期:2024年09月14日
四、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信诚****公司
2、地址:****高新区(**区)**路街道**南路556号百信钻石苑A栋11层商铺33-1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0104MAC5KPP345
五、基本情况
****财政局于2026年2月6日对“**信诚****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调查。经调查,**信诚****公司于2024年10月在政采云平台参与****2024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时,涉嫌恶意串通,**信诚****公司与**英诺****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宋志航制作,**信诚****公司与******公司均由宋志航上传标书,排斥其他供应商,以上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六、处罚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七、处罚结果
1.处以伍仟元整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2026年04月27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生产建设兵****财政局
2、联系人:****财政局
3、联系电话:0994-****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