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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4-29 10:27
旗内各相关取用水单位和用户: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水**管理工作,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水许可和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整合工作的通知》(办**〔2016〕221号)相关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取水人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45****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申请的,如需继续取水,取水人应重新办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未获批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将依法注销取水许可证。请旗内各相关取用水单位和用户根据各自取用水需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
联系电话:0475-****04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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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