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14:31:31
一、项目概述
1. 项目名称: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
2. 办理单位:**市**驿****行政审批局
3. 办理窗口:****服务中心(北泉路688号,电话:****2562);****中心(驿都西路437号,电话:****9875);成****服务中心(西河街道滨西路25、27号,电话:****7912);线上申请咨询电话:****9090。
4. 法定时限:6个工作日
5.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6.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 窗口电话:详见具体窗口
8. 投诉电话:12345
二、法定依据
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2.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5.《****管理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成市监发〔2019〕1号)
三、办理程序
1. 网上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天府通办”App-个人服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个体全程电子化,进行网上申请。
2.现场办理: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 符合条件的,受理窗口予以受理,审核无误、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在说明理由的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机关提出申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且需变更名称的,应当先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自主申报)。
(2)变更经营场所: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由房屋所有人出具的无偿使用说明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租房合同,产权证复印件
无产权证的按以下任意情形提供材料:
情形一:A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B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复印件
情形二:****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信息查询记录或网签合同查询记录
情形三:****政府、****公司、驻区高校、区属行政单位出具的住所核查表
情形四:由网络交易平台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
注意:产权地址与当前****派出所开具的门牌号证明
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2]291号)使用自建房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自建房安全风险提示书》1份,****住建局自建房排查风险登记为C级或D级的,将依照文件规定不予办理)。
(3)变更经营范围:应当按照****总局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变更经营者:提交清****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由变更后的经营者签署。
◆**区、**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管理部门颁发的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地******部门颁发的**居民居住证、****管理部门颁发的**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农业组织证明或**农民健**险证明或**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5)因继承、受遗赠变更经营者: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说明财产继承、受遗赠情况的公证文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足以证明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6)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变更经营者的姓名或住所:提交经营者更名后的******部门出具的证明(经营者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部门证明),或变更后的住所相关文件。
(8)个体工商户转型登记变更为企业的,提交清****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以及承诺书(勾选《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表9”相关内容),并按照转型后的企业类型提交对应的设立登记材料。
(9)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1)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等能说明家庭亲属关系的材料,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2)登记联络员备案:提交登记联络员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根据《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登记所涉及的人员(行使签字权人员、任职人员、经办人员)需进行实名认证,资料审核无误后工作人员将在系统中向涉及人员发起实名认证,请使用支付宝“登记注册身份验证”小程序完成认证。
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现场办理所需材料电子表格及材料格式可在QQ群:****917695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