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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办公室关于印发〈**省自然**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2〕24号)等要求,****水厂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予以公开:
| 项目 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项目建设 依据 | 项目拟选位置 | 拟用地面积 | 拟建设规模 | 证书编号 | 发证 时间 | 发证 机构 |
| ****水厂项目 | **** | 《****水厂项目建议书变更的批复》灵发改〔2023〕115号)《****水厂项目建设选址变更的批复》灵发改〔2025〕296号) | 豫灵镇寺庄村 | 项目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2.1689公顷以内,实际申请用地面积应控制在2.1689公顷以内,其中,农用地2.1689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为**4万m3/d净水厂一座。用地总规模2.1689公顷,其中农用地2.1689公顷、耕地0.0000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 用字第****822026XS****611号 | 2026年04月29日 | ****规划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