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企业名称:****商贸有限公司等4户
所在地:**市
债权总额:123,726,688.63元
一、债权资产
****商贸有限公司(工行)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66,530,760.33元。其中:本金36,939,901.16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29,355,269.17元,其他债权235,59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家道汽****公司以其名下家道汽车城4-5层面积为7343.58㎡公寓楼及对应的2702.28㎡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债务人以其名下位于**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涉及房产面积17622.84㎡、土地使用权面积20001.32㎡设定抵押(最终产权面积以实际为准);保证****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曾用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663X5;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经营期限至长期;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股东为余建学持股97%、余建兵持股3%。现为维持经营状态。
3. 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人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49716N,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王红禧,经营期限至长期,****开发区****创业园),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代理;农副产品销售、技术开发,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郭元凤持股59%、王宁持股40%、王红禧持股1%。现为在营开业状态。
担保(抵押)人1为企业:**家道汽****公司(现用名为:**万盛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5523U,经营期限至长期,该企业成立于2014年,法定代表人:赵平,地址位于****市**区清**路家道汽车城,经营范围:汽车销售、售后服务;汽车交易市场管理及运营服务;汽车配件批发、零售;汽车租赁;汽车美容;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物业服务。注册资金1000万,企业性质:****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赵平持股48.76%、张建国持股41.94%、贺**持股9.3%。
担保(抵押)人2为借款人。
保证人为自然人:
(1)余建学,男,汉族,住****市**区。
(2)徐凤玲,女,汉族,住****市**区。
(3)余建兵,男,汉族,住****市**区。
王惠玲,女,汉族,住****市**区。
4. 诉讼执行情况
****院于2020年9月4日下达了(2020)宁04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长城****公司剩余借款本金36,939,901.16元,支付截至2019年2月20日的利息1,818,895.15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2、****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物(**市新区****菜市场及商网项目)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3、****商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上述债务,中国长城****公司有权对**万盛汽****公司以其抵押物(**市清**路家道汽车城公寓楼房产及土地,详见抵押清单)依法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内优先受偿;4、**万盛汽****公司在29,139,901.16元、利息1,434,192.74元以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范围承担清偿责任,**万盛汽****公司承担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5、****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商贸有限公司追偿;6、驳回中国长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案判决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590****商贸有限公司、**万盛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余建学、余建兵、王惠玲、徐凤玲负担。
因法院未对《最高额抵押合同之补充协议》对应的抵押物在4000万元以内优先受偿予以支持,我公司向**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28日,**高院作出(2020)宁民终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 瑕疵披露
(1) 部分抵押物存在抵顶施工款、与其他企业**开发等情形,可能导致产权存在争议,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2) 抵押物可能存在租用、占用等影响处置的情形。
****商贸有限公司(建行)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15,302,735.03元。其中:本金9,979,603.02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5,240,215.01元,其他债权82,917.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市东关北路面积为7419.07㎡房产(其中1076.91㎡为厂区内办公用房,6342.16㎡为钢结构厂房)及面积为18588.74㎡的对应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余建学、徐凤玲以其名下位于家道农机综合市场面积为212.32㎡的商业用房及面积为96㎡的对应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保证人为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曾用名“****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94663X5;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8年02月01日,经营期限至长期;登记机关:****管理局,核准日期:2013年07月26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住所:宁****经济开发区**街;经营范围:建材、农资材料销售;房屋租赁:信息咨询服务;窗帘布艺、床上用品加工、批发零售;农产品销售(不含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股东为余建学持股97%、余建兵持股3%。现为维持经营状态。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保证人为自然人:
(1)余建学(也为抵押人),男,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2)徐凤玲(也为抵押人),女,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3)余建兵,男,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4)王惠玲,女,户籍所在地为**市**区。
4. 诉讼执行情况
2018年3月30日,****院下达了(2018)宁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86177.18元(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以及逾期贷款利息(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3、****银行****分行对余建学、徐凤玲、******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余建学、徐凤玲、******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4、****银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17元,****商贸有限公司、余建兵、王惠玲、余建学、徐凤玲、******公司共同负担。
2022年5月30日,****法院作出(2020)宁0402执44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 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租用、占用、不动产系统查询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等影响处置的情形,提请投资人自行了解。
(三)**五****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债权总额24,920,416.25元。其中:本金14,999,999.84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9,756,108.41元,其他债权164,308.00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公司用其名下位于**市**街面积为6476㎡房产及对应的13196.08㎡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保证人为**利****公司。
2. 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经营范围:小杂粮、淀粉制品、面粉制品加工及销售,其他农副产品加工及销售;杂粮种植、收购及技术服务。注册资金5000万,企业性质:****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市利****公司持股81.96%、贺**持股11.71%、余建学持股3.01%。****法院根据贺**的申请,于2025年6月3日裁定受理**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已清算完成,该企业已注销。
3. 保证人基本情况
(1)**市利****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1日,法人代表毛志晖,组织机构代码证:****66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6304U,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期限至长期,注册地址:**市**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12,经营范围:投**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审批);股权投资(不含限制项目)。2022年9月21日,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2024年8月21日,状态为“责令关闭”。
4. 诉讼执行情况
2019年5月16日,****法院下达(2019)宁04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长城****公司**业务部偿还贷款本金14,999,999.84元及利息1,223,325.56元、罚息694,706.47元。对以后的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2、原告就拍卖、变****商贸有****开发区民族街东的固房权证市字第****327商业用房一处和位于**市**街的固国用(2010)第016号商业用地一处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3、被告**利****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得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处于终本执行状态。
2025年6月3日,**中院裁定受理**五****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司普通债权为1801.13万元,劣后债权为686.81万元。2025年10月29****人民法院下达(2025)宁04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2025年10月23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公司经管理人审查、第一次****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7496.89万元。截至2025年10月23日,****公司破产清算案已发生破产费用7369.41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4026.7元。现债****银行存款余额331.97元及杂件设备第二次拍卖已流拍,流拍价为4308元。****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公司破产,****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院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宣告**五****公司破产;终结**五****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资产
1. 基本情况
中国长城****公司****拟对持有的债权资产进行处置,总额16,972,777.02元,本金10,000,000.00元,利息、罚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6,972,777.02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12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及与不良债权相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偿诉讼费、司法评估费、拍卖费、司法公告费)亦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为**中城房****公司****市政府街尚都国际7号楼1150号面积为2055.85㎡****政府街51号293.62㎡的土地使用权,保证人为曲蕴汝、王皓。
2.债务人基本情况
****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0日,****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曲蕴汝;注册资金100万元;注册地址:**永**望远镇现代金属物流园7-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868861J;股东:曲蕴汝(60%)、王皓(40%);经营期限2011年7月20日至2021年7月18日;经营范围:钢材、建材、办公用品、服装鞋帽、机电产品、工艺品、装饰材料、电气设备、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电工电料、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滩羊养殖、野生鱼养殖、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状态:已于2019年6月2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3.担保人基本情况
担保(抵押)人基本情况:抵押人**中城房****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25日,法定代表人:邓凤伟,注册资本1200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市**区银河家园8号楼3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17359E,股东******公司,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屋出租;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登记状态为存续。
保证人基本情况:1、保证人曲蕴汝,住****市**区,已死亡。
2、保证人王皓,女,住****市**区。
4.诉讼执行情况
判决情况:
2017年12月5日,****法院作出(2017)宁0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银行****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742667.17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16日)及2016年12月17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为准);2、被告王皓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分行可以对被告**中城房****公司名下位于宁****市政府街尚都国际7号楼1150号的商铺(房屋产权证号:固房权证市字第****304****政府街5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固国用2007第06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为122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执行情况:
法院下达判决后,****法院****商贸有限公司、**中城房****公司、王皓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对抵押物进行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变卖程序后,我公司未接受以物抵债。****法院查询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件目前为终本执行状态。
5.瑕疵披露
抵押物存在租用、占用等情形,提请投资人自行判断。
二、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人员或机构不得受让资产:1)国家公务员、****公司工作人员;2)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不符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7)****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三、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2026年4月29日至2026年5月11日。
四、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五、处置方式:单户或组包转让或其他处置方式
六、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七、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罗经理、马经理
联系电话:0951-****520
通讯地址:****市**区修业路239号9-12层
邮政编码:750001
纪检审计部联系人:姜女士 联系电话:0951-****515
主管部门联系人:杨女士 联系电话:0951-****115
中国长城****公司
****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