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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截至2026年4月27日,本项目原报名的四家供应商均已通过函件形式正式告知招标人,放弃参与本次投标。因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有效投标人数量为零,未达到法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少于三家”的投标人标准,不具备正常评审及定标条件。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本项目将按流标处理,并依法启动重新招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