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县直各单位、生产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主体责任,优化营商环境,规避法律风险,现就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有效期管理、补偿费缴纳、水土保持监测及法律责任等全周期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事前准入)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一)分类编报标准
根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报告书:征占地面积≥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
报告表:征占地面积0.5公顷-5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5万立方米。
无需编报:征占地面积<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的项目(但仍需按标准做好防治工作)。
(二)审批红线
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批先建的,依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严格管理方案有效期及变更(时效管理)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和约束力,并非“一劳永逸”。
(一)有效期规定
根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生产建设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二)应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批的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有其中一种或者几种情形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三、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资金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征收标准(**现行)
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般性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1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
矿产**项目:建设期按面积计征;开采期按开采量或产量计征。
(二)缴纳流程与时限
流程:水利部门核定金额→推送至税务部门→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时限: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一次性足额缴纳。
后果: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能面临3倍以下罚款。
四、落实水土保持监测与“三同时”制度(过程监管)
依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全过程监管义务。
(一)监测义务(针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根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二)“三同时”制度
根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自主验收
根据《**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免征情形及办理流程(优惠政策)
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项目实行免征。
(一)免征范围: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
建设保障性**工程(公租房、棚改等);
建设军事设施;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翻建自用住房等。
(二)办理流程(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
步骤一:在编报方案时,自行判别是否符合免征条件。
步骤二:在方案中注明申请免征,并附证明材料(如办学许可证、立项批复等)。
步骤三:审批部门在批复中注明免征,企业留存资料备查。
警示:严禁虚假申报,一经查实,将追缴费用、加收滞纳金并纳入信用记录。
六、特别提示与咨询
特别提示:依据“谁开发谁保护”原则,水土保持监测费用属于生产建设成本,应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建议在项目工程概算中予以列支。
咨询渠道:
方案审批、监测监管、验收备案及减免办理:请联系项目所在地****水利局****保持站。
缴费申报、票据开具:请联系项****机关办税服务厅。
请各单位严格对照上述要求,依法履行水土保持义务,共同守护绿水**。
联系电话:****保持站0776-****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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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9日